A借了B錢,約好一個月後還款,B同時交給A一張C簽的本票。
假設AB簽借款契約的日期是108年9月23日,而簽立借款契約當天,B交給A那張C簽的本票,到期日是108年8月31日,你猜猜,A到底該不該拿?拿了有用嗎?
我們借錢的時候,有時會簽本票以擔保借款,而本票是票據的一種,法律為了讓票據能夠有效流通,所以通常,完整的本票的權利,是例如,當你拿著這張本票,可以去跟你的債務人要錢,也可以跟這張票據上的發票人要錢,而不管到底發票人有沒有欠你錢,姑且,就把它當作鈔票那樣,類似鈔票的東西。
可是,如果今天你拿到的時候,本票已經到期了,這時候你拿到的這張本票,你獲得的權利就會比較少,例如,原本你可能可以跟發票人要錢,但現在,因為你拿到這張票時已經到期了,如果,發票人當初簽這張本票時,是因為他跟他的後手之間,有欠款,但他也還給他的後手,那這時候,發票人可以說,你這是期後背書,而我已經把錢還給我的後手了,我也可以對抗你,不給你錢。
也就是說,像在本案,A若拿了這張到期的本票,去找C要錢,假設C當初簽這張本票是因為他跟B借了10萬,但C老早在108年6月30日就還清了,這時候,C可以跟A說,我之前欠B的錢都還了,所以我現在也不會給你錢的。也就是說,當A拿到的本票是一張到期了的本票,那之後A若因為B不還錢,想要透過這張本票去彌補自己的損失,很可能會有風險,這個風險就是,A能不能跟C要錢,是會打個大問號的,而這個問號取決於,C究竟有沒有可以對抗B的事由,所以才說這是一個不完整的權利,有缺陷的權利。
不過雖說A可能無法以C簽的本票跟C要錢,但若B不還錢,A還是可以直接拿著借據去跟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的,支付命令一旦確定,A就可以再拿著支付命令,跟法院聲請強制執行B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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