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常因為看了新聞後,或者因為媒體報導後,忍不住去給店家一星負評呢?來看看以下是法院最新的判決。
A為上班族,平常喜歡在網路上留言,某日在fb看到朋友因為去了B的韓式料理店,受到店員的冷潮熱諷,而且餐點上很很慢,很難吃,所以他請朋友們(發動網路攻擊)都到B店家給予負評,A為了幫朋友抱不平,也跑去GOOGLE MAP評論上留言:「廚師換人了,口味不佳!上的菜都有一股臭酸味」一星負評。B老闆很不爽明明A都沒有來吃過,卻偽造負評論,所以一狀告到法院去!!
首先,按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該予以保障。但是,言論自由應該有它的界線存在,而不能無限制的擴張。也因此,當我們所講出的言論,可能對別人產生傷害時,就應該要承擔相對應的民、刑事責任,而不能繼續躲在言論自由的保護傘下。
那對於逾越了言論自由保護界線的過度言論會有哪些責任呢?在刑事部分可能會構成我們在新聞中經常聽到的公然侮辱、誹謗等罪,依據在刑法第309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刑法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都定有明文。
民事部分則可能會面臨到相當的賠償金、要求公開道歉等措施,依據在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定有明文。
回到本故事,A沒有光臨B所經營的韓式料理店,卻在GOOGLEMAP評價中假裝顧客,並留下一星負評,A是否必須承擔上面所說的民刑事責任呢?
在網路上評分星級,應是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只要行為人是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意見表達,應可認為是善意發表適當之評論。也因此,多數法院認為若發表人在網路上給予一顆星之評價外,並無任何留言的情形,僅是基於整體傳達其主觀感受,而為意見表達,並給予上開1顆星評價,並沒有故意詆毀他人商譽的行為。
但明明未曾光臨店家卻惡意留下極低的一顆星,對此法院卻反而認為,評論人本身即具有捏造事實的「惡意」,且可能會使未曾到過店內之消費者,在個人上網搜尋瀏覽有關店內之資訊時,因此等貶抑性評等而受到負面影響,進而不願至該店消費。最終被判處刑事上誹謗及民事上的侵權行為及公開道歉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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