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可以把居家檢疫者趕走嗎?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再過一個月就是農曆新年了,有不少長期待在國外的台灣人紛紛返台過年。目前台灣的狀況屬於境外移入的確診者居多,加上年節期間因為防疫旅館不多,有稍微縮減待在旅館的時間,讓檢疫者提前返家做居家檢疫。
這時候就有一些房東擔心房屋因此而受到影響,欲將租客趕走,使得房客們的生活更加雪上加霜。房東真的可以這樣說把人趕走就趕走嗎?還是說肺炎是非常時期任何人都可以為所欲為呢?

租期多長?有沒有租約?

租賃契約在民法上分為有期限的「定期租約」和無期限的「不定期租約」:

定期租約遭臨時解約

定期租約租期明確,意味房東在租期滿之前,不能隨便終止。但其中有一點需要特別注意,書面契約內通常會有個「提前終止租約條款」,如果房東勾選「不得終止」或直接略過不做表示,房東若希望提前終止租約,必須經過房客的同意,否則無法強迫房客搬家

不定期租約遭臨時解約

如果在簽租賃契約時,租期超過一年加上沒有以任何字據書面約定,那就是不定期限的租賃。(民法第422條
關於不定期租約的民法規定,房東是可以隨時終止租約的,但必須要給房客一段時間(某月某日、半個月、一個月),不能說趕走就趕走。

房東可以將確診或隔離住客趕走嗎?

土地法第100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房屋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其實土地法已經規範得相當清楚,倘若隔離者沒有任何法規內允許房東租期結束前收回房屋條件,縱使房東認賠收回自己的房屋,那也是不被允許的。

隔離期被房東要求搬離怎麼告?

這時候晚晴法律事務所會建議您先與法律專員聯絡,並安排律師諮詢。先評估手邊的證據是否充足、狀況能否提告?萬一勝訴機率過低或根本沒辦法,也能著手尋找更有用的證據來試圖補救,不要白白犧牲自己的權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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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庭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很大的自主決定權。這不代表不必依法審判,只是民法中的條文大部分都只有「點到為止」,拿第184條的一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來說,僅提到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應負賠償責任,對於要賠多少錢甚至該怎麼賠償卻隻字未提。
大多數人對這兩個名詞並不會感到陌生,但當真的面臨問題時,往往會不知所措、不知從何請求賠償,甚至無法理解這其中差異。雖然都是「拿錢」,但其實這兩筆錢的請求目的大相逕庭,並非所有人離婚都有資格要到這兩筆錢,有人甚至連其中一種都拿不到。
分為行政法上的便宜主義和刑法上的便宜主義,但不管是哪種便宜主義,主要都是不想為了一點小錯誤就懲罰民眾。但這不代表民眾沒有犯錯,只是覺得如果因為犯微小錯誤(例如:罰鍰不到100元)不但會讓人覺得一點處罰的感覺也沒有,甚至還會覺得公務機關是「來亂的」,這也失去了處罰的意義。
遇到難題有負面情緒想找人抱怨是再正常不過的事,但如果想要「用法律來解決問題」,那可千萬不要只想著把律師拉攏到站在自己這邊,請盡可能從客觀的角度將事發經過據實以告,若自己是錯誤比較大的一方就更應該如此,知道的狀況越詳細越能解決問題。
以現在這種科技發達講求真實性的年代,還存在著這樣充滿解釋空間的的條文實在是有點罕見。「孝敬」的方式有很多種,對每個人來講意義也都不太相同。有人覺得「給錢」就是孝敬,也有人認為單純給錢是不夠的,除了滿足父母物質上的需求,還必須給予他們心靈上的陪伴。
都已經是夫妻了就不要計較錢,這句話您可能不太陌生。雖然很有道理卻又是一句讓人辛酸難過的話啊!難道說婚後就不能有點私房錢買自己的東西嗎?(您的老婆在您後面看起來很火)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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