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月前甫上片,就受到熱議的美國影集Inventing Anna(創造安娜),是改編自紐約雜誌How Anna Delvey Tricked New York’s Party People一文的真實故事。
關於安娜如何利用人性貪慾,並在現今自媒體大鳴大放的時代,人人都有機會虛構出身背景,達到詐騙目的等影集情節,並非本文探討的重點。觀察本案陪審團評議結果,在後疫情社會,價值意識的轉化,對施行在即的國民法官法會帶來什麼影響,令人期待。
大家不妨思考一下,檢辯雙方於國民法官審判案件的攻防過程,必定各執立場,以極盡渲染之方式,進行人證的交互詰問乃至於辯論(就是觀眾於英美法庭劇常見,控辯雙方最關鍵的的結辯陳述,相信在前陣子熱燒的強叔VS安姨案件,即便該案是民事官司,廣大的網民應該已然瞭解,律師的表現,也是輸贏成敗的重要條件)。
這種表演式的訴訟策略,對士農工商出身而不具法律專業背景的素人而言,究竟是否會產生無可預測的同理,進而對評議結果有所衝擊,確實值得你我後續關注。
本文要撇開國民法官法所明訂適用案件的範圍,因為類似安娜這樣縝密且金流複融詐騙、吸金等犯罪,在臺灣極可能最終是由職業法官專任審判,但法條並非明訂為此種案件是當然排除的類型(作者按: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外,下列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第1款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第2款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另同法第6條第3款規定,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如案件情節繁雜或需高度專業知識,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聲請,於聽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本劇在陪審團制一致決議下,安娜遭控方檢察官起訴之各項罪名中有2項是全劇的主軸。毫無懸念的是一級重大盜竊未遂罪,関於她承諾送朋友瑞秋(Rachel Williams)一趟費用全免的摩洛哥高檔奢華旅行,最後卻以百般推託的各種說詞,讓瑞秋不得已刷了包含公司公關信用卡卡費高達62000美元。
但比較有趣,也值得臺灣民眾省思的,是"安娜"企圖從國民城市銀行騙取超過100萬美元部分作為成立「安娜高級藝術收藏私人會所(會館)」這部分,最後是遭陪審團一致決議無罪,其辯護人Todd Spodek的辯護策略即在,安娜並非"蓄意詐欺("蓄意"是英美法的用語),類似我國刑法對詐欺罪,必須具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為主觀要件。
安娜的辯護人在結辯陳詞中,之所以説服陪審團的重點,就是指出所謂的本案被害人,無非皆出於自己的私利貪念(例如Rachel不費分文即在IG社群媒體上大秀夢寐以求的上流社會超高檔體驗;以及各大投資銀行、知名顧問律師、建築師,無不是覬覦參與安娜的投資計畫,必得獲取可觀的暴利或抽成),安娜的律師,顯然完全打動身為平凡上班族或中產階級出身的陪審員,他們內心,對紐約上城區金錢帝國的鄙夷、亟欲懲罰貪婪的念想,瞬間讓陪審團全體激起同理。
至於”安娜”其他吃住飯店不付費等霸王行徑,雖然一如預期遭宣判有罪,卻已顯得微不足道。最終,本案明顯較趨保守派之法官固然仍對安娜量處長達12年的重刑(臺灣的國民法官,是可以對刑期參與評議的,這是明年各位國民法官手上很神聖且関鍵的權力)。
回到現實,本尊安娜索洛金(Anna Sorokin)已在2021年2月11日成功取得假釋,重獲自由,並回歸社群,開設了新IG帳號「Anna Delvey2.0」(至於她與瑞秋間沒完沒了的種種,就是鄉土劇水準了,生人勿近😆)。
本文假設,此案在臺灣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且經評議為有罪之認定,依法條規定需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比例人數之同意決定之(也就是6票同意有罪)。如果得不到上述比例的人數同意時,就要諭知無罪的判決,或為有利於被告的認定。
我國刑法的詐欺案件,承如前面所述,必須具備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而且要有實施詐術的客觀手段(例如你我都接過的詐騙簡訊、電話等)。而我國「銀行法的違法吸金案件,要具備「非銀行而招募投資收取不相當之利息等」,作為犯罪主體構成要件。以臺灣司法實務經驗來看,如以職業法官專責審判,對於安娜被訴的犯罪事實,幾乎沒有無罪判決的空間(因為,查無真實的信託基金存在、查無安娜所稱具有俄國貴族背景的血統)。
然而,臺灣社會貧富差距日益遽增,在經濟條件大幅衰退及通膨悄然而至的現實環境下,安娜類似「劫富」(雖然她的目的不在濟貧),抑或略帶輕蔑權貴的動機,能否可以打動背負沉重房貸壓力、甚且子女教育基金無著的國民法官呢?
當酸民不再以鍵盤出現在匿名的網路世界,而是坐上法檯,親自面對現實中被起訴的詐欺或吸金被告,臺灣的狡詐「安娜」們,是否也能獲得與惡性不相當的輕判,甚且可以全身而退呢?
安娜的辯護律師Todd曾經提過:
「我們每個人都有一點安娜的影子,這是她選擇的生活」
那麽,我們所追求的社會正義,又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