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到朋友曾說,台灣社會在法律上的展現,金錢最重要。
包括侵占、詐欺等和財產、金錢有關的犯罪,刑責都是幾倍級別往上增加。
但如果遇到強暴、猥褻、家暴等案件,最高刑責相對於騙錢的罪刑,就是輕輕放下。
「殺人是可能在與朋友打架的過程中不小心發生的犯罪,但是性侵絕對不可能是偶然的犯罪,這是沒有計畫就不可能做到的犯罪類型。一定是經過充分思考、計畫下的犯罪。在搜尋犯罪對象時、拉走犯罪對象時、扯開衣服的瞬間,到脫下褲子的瞬間為止,他們有許多判斷的時間。」── 蘇在沅
這讓我想到幾年前曾經的友人。
她因為偷竊同事財物而被公司警告。
當時經過各方告知的我,知道她是趁休息室沒有人的時候,翻開對方包包,接著把手伸進去拿到塞在最裡面的錢包,並且從中掏出數張千元,再把錢包放進原位。
被害者是直到繳房租時才發現短缺。
這不是一時貪婪,也不是看到放在桌上的錢包的臨時起意,是一層又一層,經過重重跨越的動作。每一步都可以轉念收手的過程,但她沒有。
法律不只評斷行為,也評斷意念。
所以在殺人罪上,有所謂的一級謀殺、二級謀殺、意外殺人等的細項。
直至今日,整體人類社會依然非常相信,只有意念才能造就行為,而我們需要為行為負責。這也是精神障礙或服用藥物影響到心智會被參詳的原因。
「小朋友在遭受性侵虐待時,對臟器的損害會非常嚴重。」
在看韓國這個案件時,很難不想到台灣也有相似的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