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都有設置公有或私有停車場,方便民眾停放車輛,但停車場內車輛遭到破壞、車內物品遭竊也時有所聞,民眾可能會覺得停車場應該要負起賠償責任,但就法律上來說,恐怕不是如此!))
一、車子在停車場內,不是絕對安全:
都市內寸土寸金,找個停車位已經不容易了,好不容易找到停車位,事情辦完回來卻發現車上財物遭竊、或是車子整輛遭竊,這種事絕對沒有人能接受。
或許有人會想,停車場難道負點責任嗎?
二、停車場和車主間的關係是什麼:
如果今天我跟某人說:「請幫我保管這輛車。」對方說:「好,我幫你保管。」這時候會成立民法上的「寄託關係」(民法第589條以下),如果對方沒有好好保管的話,對方確實會有賠償責任。
難道車主和消費者的關係不是這樣子嗎?
法院見解認為,車主可隨時進入停放,也可隨時將車輛開走,不須將車輛鑰匙或證件交給停車場保管,而且停車場往往會有如下的公告:「停車場對停放之車輛不負保管責任,貴重財物請勿留置車內以防失竊。」因此車子只是單純短暫租用停車位而已,雙方關係會是「租賃關係」,而不是「寄託關係」(參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雄簡字第67號民事判決),既然如此,停車場當然就沒有責任要好好看顧、保管車輛以及車內財物。
結論:
一般來說,停車場對於車輛並沒有保管責任,因此也不要認為車子在停車場內就是絕對安全的!
-
若有進一步的法律諮詢、訴訟案件委託及辯護需求,歡迎透過「
Line」或電子郵件(lyr@jf-law.com.tw)聯繫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