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氏構成了自我認同的一部分,但若因為特殊原因需要變更姓氏,那就必須遵守法律的要求,並不是任意的想改就改!
一般我們生活中偶有聽到親朋好友「改名」,卻很少聽到有人「改姓」,這是因為姓氏代表了家族及文化認同,對個人來說有相當的重要性。
不過民法對於改姓也有作出規定,以下和讀者分析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改姓?要依照什麼樣的程序及要求?
在為小孩辦理出生登記時,就必須以「出生證明書」或是父母的「書面約定」來確認小孩的姓氏(民法第1059條第1項)。
可以由父母以書面約定更改小孩的姓氏再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民法第1059條第2項),但以這種方式只能改一次,變更就不能再更改了(民法第1059條第4項)。
在某些情況下,根本沒辦法由父母共同決定變更小孩姓氏,例如雙方離婚而未再聯絡、一方死亡、雙方意見不一致…等,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在以下情況,可以為子女之利益,向法院聲請變更子女的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1.父母離婚者。
2.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3.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4.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如果是透過這樣的方式,法院會很嚴格的審查,畢竟變更姓氏的目的不是要滿足父母的利益、或是要追究父母的責任,而是保障小孩的利益,所以在個案中,必須要說服法院,變更姓氏對小孩有利!
法院或在個案中綜合家庭狀況、親權行使、子女人格成長等整體情狀予以審酌,通常也會委請家事調查官、社工或其他福利機構等派員進行「家庭訪問」,觀察家中環境、分別與父母及子女進行深度對話,並會製作調查報告陳報給法院,法院會依參考這份訪視報告,判斷要不要讓小孩變更姓氏。
小孩年滿20歲成年後,可以自己決定要變更父姓或母姓(民法第1059條第3項),但以這種方式只能改一次,變更就不能再更改了(民法第1059條第4項)。
變更姓氏對於自我認同及社會連結影響重大,因此法律也明文規定其方法、次數限制等,而若交由法院判斷,則會嚴格檢視各項因素後,做出最符合小孩最佳利益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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