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東西「送」給別人,背後原因可能千百種,但有時候,東西「送」出去了,卻也可能因為千百種原因而想要把東西討回來,法律的規定可是很嚴格的!))
會免費把東西送給對方,原因很多種,但如果後悔了,能要求對方把東西還給你嗎?
如果只是單純承諾要送東西給對方,在對方拿到手之前,隨時可以反悔、撤銷贈與,這在法律上是允許的(民法第408條第1項)。
不過要注意,如果這個承諾,是有經過公證程序、或是為了履行道德上義務(例如贈與給救命恩人),那麼就不能撤銷(民法第408條第2項)。
東西交給對方之後,只有三種原因,才能撤銷贈與、把東西要回來(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417條):
1. 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 例如受贈人故意打傷贈與人,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2. 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 例如老母親贈與兒子,但兒子從此遺棄母親,母親可以撤銷贈與。
3. 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 → 例如受贈人殺了贈與人,這時後死者的繼承人可以撤銷贈與
另外要注意時效的規定,如果是前1.和2.的狀況,必須要在知悉時起,一年內撤銷贈與;如果是前3.的狀況,必須要在知悉時起,六個月內撤銷贈與。
在將東西送給他人之前,反悔很容易;但如果對方拿到手了,要撤銷贈與、把東西拿回來,必須要在極端特殊的情況才有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