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2/12/31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台湾又要香港司法互助是为哪般?

    還記得2019年那場驚動兩岸三地、讓人哭笑不得的「共諜案」嗎?影視作品裡塑造的間諜形象,如零零七,為這個不為人知的角色增添了引人遐想的神秘色彩。因此,當香港上市公司中國創新投資有限公司(「中國創新」)的兩位董事被澳洲媒體爆出是中共間諜,不少媒體和民眾蜂擁而至想一探究竟。
    轟轟烈烈的開幕,往往有頭無尾。於本月,中國創新就有關两位董事向心、龔青在台案件的進展發佈公告。所謂進展,幾乎等於無進展。事隔三年,台灣檢方查來查去,找不到證據,不知如何收場,局面尷尬,檢方絞盡腦汁。
    據公告,繼向先生、龔女士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被臺灣檢調機構列為「共諜」涉嫌人,並被限制離開臺灣接受調查兩年之後,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北地方檢察署(簡稱「臺北地檢」)認為證據不足,難憑王立強指述直接認定向先生和龔女士涉有「共諜」犯行,因而作出不起訴處分決定。然而,於今年一月二十八日,中國創新獲悉臺灣高等檢察署(簡稱「臺灣高檢」)將「共諜案」發還臺北地檢續查,要求完善司法互助程序。
    更讓人無法理解的是,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在向先生和龔女士所涉「共諜」案件限境處分即將期滿之夕,再被臺北地檢臨時杜撰「洗錢」起訴,意圖將二人長期留置臺灣。經過臺北地方法院(簡稱「臺北地院」)十個多月的審理,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向先生、龔女士獲臺北地院宣告無罪。但是,臺灣高檢不服臺北地院的無罪判決,上訴臺灣高院,同樣要求臺灣高院轉請香港政府提供司法互助。
    試想,臺北地檢經過兩三年反復查證,完全沒有向先生、龔女士從事「共諜」的任何事實,此番台灣又要香港提供司法互助,用意為何?居心何在?
    針對台灣檢方提出司法互助的決定,中國創新一一在公告中做出駁斥,擲地有聲:
    一是臺港之間根本沒有司法互助協議,香港政府何能提供司法互助(比如陳同佳案件)?
    二是既然臺灣高檢指稱向先生、龔女士涉嫌「共諜」,何能要求「共區」政府提供「共諜」金流證據?
    三是已經進入上訴審程序,檢方要求法院承擔起訴之前就應搜證完備的義務,豈非本末倒置?
    四是香港司法互助承辦機構是香港警務署,其轄下艾格蒙組織香港分部早就回函臺灣法務部「無資料」,香港證監會、香港稅務局等權責機關早有相關裁定,臺灣高院進行司法互助有何實益?
    五是臺北地院已經認定向先生並無洗錢犯意,更無掩飾隱匿,也無金流斷點,完全不符洗錢犯罪的構成要件,在此情況之下,司法互助有何意義?
    六是香港《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並不適用於香港與中國任何地方政府,臺灣屬於中國一個部分乃是港府共識,在此情況下何會向臺灣提供司法互助?
    看到此處,細心的看官會發現,司法互助,暗藏玄機,大有文章。眾多媒體紛紛發表高談闊論。而在這個人人都是自媒體的時代,從不缺說話的人,缺的是透過現象看本質、辨別真相、分清是非曲直的能力。因現象可以奇奇怪怪、千姿百態,而真相往往只有一個。
    一覽眾吃瓜群眾喋喋不休的聲音,可比擬嘈嘈切切错杂弹,有晦澀深奧的法言法語法思維,也有一針見血、話糙理不糙的大白話。
    有媒體的觀點是雨后送伞——多此一举。
    評論認為:事实上,既然檢方承認沒有金流證據,那麼有何法理訴讼至今?起訴之前長達一年半時間為何不做司法互助?既無犯罪事證,又無金流證據,這種情形能起訴嗎?濫安罪名重傷法治人權的滥訴,是浪費司法資源,難道不該及時止損而撤訴嗎?還提什麼司法互助,畫蛇添足。
    也有媒體調侃檢方發動這些案件,完全依據假共諜、真騙子「王立強」的指述,於是順著騙子所指方向,全部使用並不存在的假證據,越走越偏遠。真驗證了那句:「只有傻子,才相信騙子說的話」。
    也有看官大膽假設:臺灣檢方要求司法互助,是醉翁之意並不在酒,真實意圖是借助司法互助拖延審理程序,重演陳同佳司法互助被拒事件、臺籍男子打劫香港金行司法互助被拒事件,並且以此為由,反向卸責香港政府,玩的就是政治把戲。總之,要麼是趕鴨子上架——吃力不討好;要麼是黄鼠狼给鸡拜年——別有居心。
    不知哪位看官會不小心言中真相?且等時間來揭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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