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3/04/10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泰國宣佈!要求涉及全氟辛酸(PFOA)及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在今年6月前須全部銷毀

近日,泰國工業工程部(DIW)在皇家公報上發佈一則部令,要求涉及全氟辛酸(PFOA)及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的生產商、進口商或擁有此類有害物質的企業向泰國工業工程部上報PFOA類有害物質的剩餘量,並提交銷毀計畫書及銷毀證明。

目標物質

有8種全氟辛酸(PFOA)及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在2022年12月21日已被列入泰國《有害物質清單》的附件5.1中。根據具體條件的不同,它們被歸類為Type 3或者Type 4有害物質進行管控。
本次部令僅針對在清單附件5.1中被歸類為Type 4的PFOA類有害物質,包括:
✔ No.534:全氟辛酸,CAS號335-67-1
✔ No.535:全氟辛酸銨,CAS號3825-26-1
✔ No.536:全氟辛酸鈉,CAS號335-95-5
✔ No.537:全氟辛酸鉀,CAS號2395-00-8
✔ No.538:全氟辛酸銀,CAS號335-93-3
✔ No.539:全氟辛醯氯,CAS號335-66-0
✔ No.540:全氟辛酸甲酯,CAS號376-27-2
✔ No.541:全氟辛酸乙酯,CAS號3108-24-5
注:以上物質可通過“全球名錄一站搜-瑞查查”(官方網址:https://www.chemcheck24h.com/)查詢其名錄列入情況、物質資料,GHS分類和合規要求等,以“全氟辛酸,CAS號335-67-1”為例:

具體要求

生產商、進口商及擁有PFOA類有害物質的企業應在2023年4月18日前向泰國工業工程部上報其剩餘量並提交相應的銷毀計畫。
上報剩餘量及銷毀計畫後,對剩餘的PFOA類有害物質進行焚燒銷毀,並在2023年6月19日前向泰國工業工程部提交銷毀證明。
違令者將被處以監禁(不超過6個月)或罰款(不超過5萬泰銖),情節嚴重者將同時受到這兩種形式的處罰。
如果相關企業對履行上述要求有異議,可以在2023年3月3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泰國工業工程部提出申訴。
關於泰國化學品管理:
泰國的化學品管理法規主要是《有害物質法案》(Hazardous Substances Act, HSA),由6個主管部門共同開展相關監管工作。
這6個部門分別是:工業工程部(DIW),農業部(DOA),食藥局(FDA),牲畜部(DOLD),漁業部(DOF)以及能源經濟部(DOEB)。
HAS法案下的《有害物質清單》也被分為6個附件,根據主管部門的權責不同,每個附件由對應的部門進行管理。清單附件5.1是附件5的一部分,主要涵蓋受控化學物質,由工業工程部負責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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