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可以提出(render)「諮詢意見」(Advisory Opinion)。
國際法院是〈聯合國憲章〉聯合國的正式組織。但,並不是所有團體、國家或個人都可以提出聲請。能夠提出聲請的有5個聯合國組織(organizations),以及16個聯合國專門機構(agencies)。國家或數個國家,無論是否為聯合國會員,都不得向國際法院聲請「諮詢意見」。
5個聯合國組織:
聯合國大會(General Assembly)、
安理會(Security Council)、
經社理事會(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託管委員會(Trusteeship Council)、
大會的臨時委員會(Interim Committee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其中,聯合國大會與安理會與國際法院的關係,是仿照前國際聯盟大會與理事會(Assembly and Council of the League of Nations)與常設國際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 PCIJ)的關係。大會與安理會可以向國際法院提出「任何法律議題」(on any legal question)的聲請。但經社理事會、託管委員會、大會的臨時委員會,須在聯合國大會決議的授權下,才具有向國際法院提出聲請的權利。
16個聯合國專門機構:
國際勞工組織(ILO)、
聯合國食物與農業組織(FAO)、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
國際衛生組織(WHO)、
國際復興與發展銀行(IBRD)、
國際金融公司(IFC)、
國際開發協會(IDA)、
國際貨幣基金會(IMF)、
國際民航組織(ICAO)、
國際通信聯盟(ITU)、
國際氣象組織(WMO)、
國際海事組織(IMO)、
國際智慧財產組織(WIPO)、
國際農業開發基金(IFAD)、
聯合國工業開發組織(UNIDO)、
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
這16個專門機構,只能向國際法院聲請其專門領域(on legal questions arising within the scope of their activities)的聲請。
國際法院得接受或不受理諮詢意見的聲請。接受的話,國際法院會列出與解釋義提相關的組織或國家名單,邀請其提出書面意見(兩次)以及參加公聽會。法院也會因為因違背法庭的司法性質或基本性質(judicial characters or the essential rules)、或超出聲請主體的範圍(beyond the capacity,不適格?)理由而不受理聲請。
諮詢意見,與判決不同,並無拘束力。聲請者可以選擇遵守或不遵守。但也有透過公約或協議規定須接受「諮詢意見」,此時,「諮詢意見」即有約束力。
〈聯合國憲章〉第十四章國際法院
第九十二條
國際法院為聯合國之主要司法機關,應依所附規約執行其職務。該項規約係以國際常設法院之規約為根據,並為本憲章之構成部分。
第九十三條
一、聯合國各會員國為國際法院規約之當然當事國。
二、非聯合國會員國之國家得為國際法院規約當事國之條件,應由大會經安全理事會之建議就各別情形決定之。
第九十四條
一、聯合國每一會員國為任何案件之當事國者,承諾遵行國際法院之判決。
二、遇有一造不履行依法院判決應負之義務時,他造得向安全理事會申訴。安全理事會如認為必要時,得作成建議或決定應採辦法,以執行判決。
第九十五條
本憲章不得認為禁止聯合國會員國依據現有或以後締結之協定,將其爭端託付其他法院解決。
第九十六條
一、大會或安全理事會對於任何法律問題得請國際法院發表咨詢意見。
二、聯合國其他機關、及各種專門機關,對於其工作範圍內之任何法律問題,得隨時以大會之授權,請求國際法院發表咨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