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03|閱讀時間 ‧ 約 4 分鐘

爾愛其牛,吾愛其禮

    爾愛其牛,吾愛其禮

    1023(週五)衛生署預告將開放美國帶骨牛肉、牛腦與內臟等高風險部位進口。此事在將引發風暴之際,自稱追蹤中華職棒假球事件達 一年的檢調也適時展開大規模調查。這一調查有效佔滿媒體版面,甚至也消弭了對「主席一人終止了一屆中常會選舉」的專斷批評,如此幾乎完美的搭配,政治上可 說精準拿捏。但政治操作精準是一回事,體制上的妥適卻是另外一件事。

    高層說這是十七個月、三階段及多項把關的集體決策,只是,從行政院、衛生署、農委會等首長受訪時的慌張矛盾可知,決策權在最高層,他們只是被推 出擋箭的草船罷了。馬政府雖也祭出「條約必須履行」(pacta sunt servanda)的國際法原則,為自己的密談成果進行辯護。問題是,馬府在條約一談妥就急忙以威嚇業者「自律」、聲稱行政上將不核准、要全民自主管理等 「非關稅障礙」阻擋,渾然不知此舉已「主動違反條約」。如此無視白紙黑字,只想陽奉陰違的中華陋習,絕非涉外的堂堂大道,未來將付出重大代價。

    另一方面,立法委員為此提案修改〈食品衛生管理法〉明訂禁止前述部位的進口,被認為主導談判的蘇起則以「議定書高於法律」辯護。但,議定書真的高於法律嗎?

    從政治理論上說,國際談判是國家以主權的自我設限,透過契約形式與他國的合意。國際談判成果要在國內法域生效,約略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憲法性的概括承認條約效力等同國內法律,如美國憲法第六條「合眾國已經締結及將要締結的一切條約,皆為全國之最高法律」;另一種為需再經過立法機關或公投批准或制訂法律後才具有效力,ROC似乎是後者。 

    無論採用任一方式,都有憲法的授權,並不因事屬外交就不受本國憲法制約。外交權雖高,卻仍在憲法之下。在國內法上,能「高於法律」者僅憲法一部 而已。立法院過去審議的〈台北和約〉與〈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加上大法官會議也曾為文解釋,都是條約受限ROC憲法秩序的明證。國安掌舵者,可無視於「條 約仍在憲法下」的事實嗎?

    若如蘇起所言, 一兩 人的談判結果可以「高於法律」,等於是應經政府允許而未受允許而私與外國為約定。此種超越體 制、不受監督的「脫憲法」後果是嚴重的,可以換到TIFA?容忍ECFA?或是取得個人的利益與不利益?完全任其自說自話。最後,國民的健康與財產,就淪 為是少數權貴可以恣意買賣的標的物。480萬投馬的女性選民,對家人生命如此受威脅也甘之如飴嗎?

    才僅僅一年,2008大選的選票,竟已逐漸變質為一張張切給馬一人的「空白支票」。

     

    mamoretaiwan.blog100.fc2.com/ blog-entry-567.html

    A.媒体をコントロールすること
    ウソアイドルそれに世論作りまでもできる
    (633、株20000点など
    (女性肉体アイドルにさせるのも大成功といえるある資料により今回投票性別の関はこうなっている

    馬英九:23% () + 35% () = 58% (總得票率)
    謝長廷:27% () + 15% () = 42% (總得票率)

    馬英九:285萬票 () + 480萬票 () = 765萬票 (總票數)
    謝長廷:362萬片 () + 182萬票 () = 544萬票 (總得數)

    この点について、台女性、判が悪いといわざるをない。(ごめんなさ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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