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7-28|閱讀時間 ‧ 約 3 分鐘

光州事件的平反:關於破壞憲政秩序犯罪之公訴時效的特例法

    於破壞政秩序犯罪之公訴時效的特例法

    第一(目的)

    本法律以加害法的存或破壞政秩序目的的破壞政秩序的犯罪的公訴時效作出排除定,目的在於維護憲法的基本自由、民主秩序。

    第二(用的定

    本法律中「破壞政秩序的犯罪」是指刑法第二篇第一章的內亂和第二外患罪刑法第二篇第一章的和第二章的資敵

    第三(排除公訴時效的適用)

    下列各犯罪,不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49至第253事法院法第291至第295定的公訴時效。
    1
    )第二之破壞政秩序的犯罪;
    2)刑法第250所指犯罪,即相於依防止和處罰團殺害的定的集團殺害罪的犯罪行

    第四於裁定申的特例)

    1)凡起或告第二所指犯罪的人,可在接到察或察官不提出公的通知後向該檢察所的高等或相該檢察官所的高等察部的高等法院或高等事法院提出裁定申
    2
    於第一的裁定申,得適用刑事訴訟法或事法院法的有關規定。

    法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敦促向國會報調容的決議

    主文:

    敦促政府在調「雙十二」事叛「五一八」內亂事件程中,於適用察及調查的法律第8定而發現國會直接干涉該調查的明的情下,應將調國會
    提案理由:
    國會為國民的代表機構在制定「五一八」民主化運動的特法律的同制度上保障國會妥善察機保持政治中立立的調查,出敦促政府「雙十二」事叛「五一八」內亂事件的調容的決議

     

    延伸閱讀:

    南韓「過去事件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成立致詞■雲程譯

    「愛在波蘭戰火時」之外■朱立熙

    二二八責任條例

    《華麗的假期》(光州事件)觀後報告

    外岡秀俊的《漫步歷史》:與市民攜手查明兩件屠殺 朝日新聞(2008.07.15)雲程譯

    ——全鬥泰愚實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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