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9-04|閱讀時間 ‧ 約 9 分鐘

各國承認問題與選舉總統關係 ■獅巖

    雲程眉批:

     

    這份文件,仍舊是出於國史館《中華民國建國文獻--民初時期文獻》。原文是1913年報紙的專欄。目的在解釋大清皇帝退位權力移轉共和政府,但國際社會並未即時承認。於是觀察家就為文解釋民國總統與國會的選舉對於新政體承認的重要性。

     

    雖然本文的目的在此,但其間所牽涉有關國家、政體、政府三層次國際法理的關係,解釋得非常清晰。足以令DPP、傳統獨派,與勇敢的台灣人汗顏!這些DPP頭人將這層搞通了,才有「能力」(不是「權利」)主張想要主張的東西。其領導器識與能力是否不如百年前的中國文人?

     

    可惜的是,因為人微言輕,即使解釋了道理大家也十分懷疑,故拿出近百年前的兩篇資料加以佐證,以「古時權威」包絡「現今論理」,看是否有成效。

     

    一樣的,文章是我一個字一個字敲出來的,苦勞之外,請不吝給予挖出這資料的台灣史學者掌聲,雖然其挖出來之後未能體會到這兩篇文章對於解析台灣地位問題的價值。

     

     

     

     

    各國承認問題與選舉總統關係

    獅巖

     

    自中華民國成立而後,舉國所翹首引踵而望者,莫不集視線於國際之承認問題。即他國之與我國有密切關係者,亦莫不以國際承認與否為覘我國之標準,其次大借債未成立之時,六國資本家對我投資有徘徊卻顧之態度,屢以未承認為言,此可見承認問題之關係重要已,惟此等問題非國際之權義關係,乃國際之交誼關係,又其承認目的果屬何等性質,實極有可研究者,先舉時賢關於承認問題諸說列左,以資商榷。

     

    (甲)政體承認說:略謂現在中國人民對於新建政府均望各國承認,然今之言承認非指國而言,係指政體而言,即承認舊有國之新改政體耳。

     

    (乙)國家承認說:謂中華民國成立,在理論上當然為世界一個國家,即應認為國際團體之一員,然事實上必有承認手續云云。

     

    不佞對於甲說,則疑其不甚明確,對於乙說,則絕對認為論據之錯誤,而不敢從同者也。吾友 張 君嘉森邃於國際法學,每閱時著,由承認國家字樣輒下痛駁,與予論據之同點甚多,予對於政體承認說不敢贊同者,以為既待他國之承認,則被承認之點必含有若干對外之性質,政體純為內部之組織問題,無容待他國之承認也。

     

    且予亦否認國家承認說,以為我國之舊國家未嘗滅亡,故新國家無自發生,既無發生問題,自無成立問題,何待他國之承認。蓋中國此次革命,非滅亡舊國而變為新國,乃推翻帝制而改為民政。質言之,即推翻舊政府而改建新政府也。夫國家滅亡之場合有五:

     

    子、一國分為二國以上之新國,則舊國為滅亡。

    丑、二國以上合併為一國,則舊國為滅亡。

    寅、一國被二國以上所分割,則一國為滅亡。

    卯、一國為他國所合併,則一國為滅亡。

    辰、國家失其存在之要件,則其國為滅亡。

     

    五者以外,國家更無滅亡之道,故國家法上之原則,無論 何國 君主革命認為一姓之興亡,不因此喪失其國家資格,可見我國之由清國而變中華民國,乃政府變更問題,非國家資格之存亡繼續問題。若謂清國為一國,中華民國為一國,是何異指袁大軍機為一人,袁大總統又為一人,知軍機、總統之非二人,即知清國、民國之非二國已。

     

    夫承認問題,普通分為四類,即(一)新國家之承認;(二)交戰團體之承認;(三)新國號之承認及國家元首新稱號之承認;(四)新政府之承認。是今略述承認之種類及與選舉總統之關係。

     

    ■(一)新國家之承認

    新國家有四類,有由合而分者,有由聚而散者,又有母而子,及由無而有者,須待國際之承認,始能為國際團體之一員,如左:

     

    (一)在野蠻未開之地建設新國,例如南美之西比利亞共和國,初為北美合眾國之殖民協會,因土人讓之土地,千八百四十七年始創立國家,此年與英國締結條約,列國亦承認其有國家資格,非洲之脫蘭斯維爾國及公果國皆此類也。此則由無而有之國家也,新國家一也。

     

    (二)其初本為一國之屬也,或為其國之一部,因特別事件或戰爭與母國分離而建設國家,如北美十三州脫離英國而獨立,比利時脫離荷蘭而獨立,希臘脫離土耳其而獨立,此類甚多,美比希獨立之初,皆由母而子之國家也,新國家二也。

     

    (三)由多數小國而併合為大國,或由他國多數屬地而構成一國者,如拿破崙一世所創造之發利亞國,與拿破崙三世為某公構成之墨西哥國,又其最著者,如德意志帝國,其初本為多數小國所合成,此由散而聚之新國家也,新國家三者。

     

    (四)本為一國或分崩為二國以上,如瑞典國、那威國之分離是也,此由合而分之國家也,新國家四也。

     

    (二)交戰團體之承認

    國際法之大陸學派有主張交戰團體之承認,即屬新國家之承認,二者併為一事,以免他相膠葛,然 高橋 博士等則截然劃為二類,且謂交戰團體之承認屬於戰時國際法之研究範圍,非平時國際法範圍所能容。關於此等承認之實例,如千八百六十一年,美國當南北戰爭之時,英國承認南部七州為交戰團體,北部諸州之大統領林肯對於叛徒佔據之海岸為封鎖之宣言,英國政府對於南北二部據左二理由通告之,且力持局外中立之態度,其由有二理:

     

    (一)美國既為封鎖之宣言,是已承認南部諸州為交戰團體,何以言之?因非戰時則無故對於外國船舶不得加制裁。

     

    (二)南部既得承認,則事實上享有主權,既有正當之政府,復具戰爭之實力,對外即有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之資格。

     

    (三)新國號之承認及國家元首新稱號之承認

    凡世界之主權國皆有自由選擇國號之權,然決不能強他國之援用,試舉二例以證之。

     

    (一)千七百一年,普魯士弗賴德星克第一世改稱王號,至千七百八十六年法王尚未予以承認。

     

    (二)七七百一年,俄羅斯彼得改稱全俄皇帝,英國先予以承認,普國則千七百二十三年,西班牙則千七百六十九年,波蘭則千七百六十四年始予以承認,法國於千七百四十五年雖予以承認,然僅承認其全俄皇帝之名稱,而附加條件,不變更往來之禮儀,是其例也。

     

    又有所謂君主更迭之承認,如日本天皇崩逝,太子即位,改元大正,駐外大使公使均須另換國書,必待他國回覆方為承認,惟此等承認多為默示,且不致有紛爭問題。

     

    (四)新政府之承認

    既為國際團體之一員,則為此一員之代表者必有一定機關,此等機關以吾人智力所認識者,即其政府也。政府變更,則其團體對外之代表變更也。不有承認手續,則其代表資格不能確切而認定,此新政府須承認之所以也。今試舉例以明之,如法蘭西第一次革命後,美國承認其為民國之新政府,厥後帝制復活,美國又電令駐法公使承認其帝國之新政府,此純為新政府之承認,非國家之承認也。

     

    承認種類既如上述,然則我國承認性質果當何屬也。夫交戰團體者為對母國之名稱,今臨時政府既非脫離母國而產出,則承認問題絕不屬於交戰團體之類,舊國既非滅亡,亦非國家承認,可知元首雖更迭,國號雖變易,然此不過附屬問題,尚非事實之重要者,故今之所謂承認者,乃新政府之承認也,明矣。夫既為新政府之承認,則政府成立程度之如何,是又有可研究之價值者,所被承認者之目的物,既為新政府,則臨時政府相對的有礙於承認也。可知前者我國會正式成立時,美、巴諸友邦首先予以承認,其承認理由以國會成立即正式政府(廣義政府)成立之先鋒,英、德諸友邦近日所持之態度,亦謂正式總統選出後,立即予以承認,蓋美、巴為民主國,國會成立則可認為正式政府成立之事,英、德為君主國,必俟大總統舉定,所謂狹義的政府成立,而後予以承認,其承認皆對於政府者也,故正式政府一日不能成立,則諸友邦必不能一律承認,大總統一日不能舉出,則正式政府一日不能成立,一日無承認,則民國之基礎,對內對外一日無完全之甸定,故早選總統即民國基礎安固之一大關鍵,亦即吾民國存亡榮枯之一大關鍵,此吾人急急於早選總統者,蓋以此也。

     

    《憲法新聞》第十八期( 民國二年九月八日 ),「憲論」頁一~九,轉引自《中華民國建國文獻--民初時期文獻》頁44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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