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6-14|閱讀時間 ‧ 約 3 分鐘

VOC與印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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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摘是拙作《放眼國際:領土地位變遷與台灣》(下冊)的部分內容。

     

    荷蘭國會1602年通過設置特許的荷屬「聯合東印度公司」(VOC)並賦予獨佔好望角以東和麥哲倫海峽以西之間的貿易壟斷權、關稅豁免、締約媾和、招募軍隊、代理立法行政等各種特權。公司由17人的董事會管理,並設置總督統治佔領地區。

     

    荷蘭對於殖民地多採間接統治,VOC直接統治的印尼僅有班達(Banda)與安汶(Anbom)兩島而已,其餘如萬丹(Bantam)、馬達蘭(Mataram),都是要求當地王公承認荷蘭的宗主權後便允許其繼續行使統治權,頂多在必要時設置貿易與軍事基地,如此一來這些小王國就成為VOC(或荷蘭)的被保護國;至於在其他地區則廣設商館(台南熱蘭遮城Zeelamdia,約略是VOC的一個商館)進行貿易。這是1750年前後的事情。

     

    公司直接統治的地區,也是委任給地方貴族做為攝政(regent),然後由其任命幹部治理其下各個分區;最下一層則是各村的長老。可以這樣說,即使是直接統治也是建立在藉助既存地方勢力的基礎上進行治理。荷蘭對印尼的統治相當嚴苛,層層節制與經濟剝削毫不手軟。

     

    荷蘭藉由軍事力量控制印尼當地王公,而王公則替VOC徵稅納貢以為回報。經由此統治模式,VOC將鬆散的傳統社會變成階級森嚴的組織社會,而攝政則從以往代表地方的利益轉為執行公司的命令,VOC則位於這體系的最頂端,等於徹底的破壞了印尼傳統社會組織。最大的影響是,印尼農民因受壓榨而變成農奴,失去生產的意念也失去接觸市場的機會,讓外國商業資本能持續剝削,這也解釋了戰後印尼革命會與社會革命合流的原因。

     

    另外,位於爪哇中部的馬達蘭是個不服荷蘭統治的地方王國,荷蘭人用盡辦法後終於取得經濟與領土的特權。18世紀中馬達蘭國王將領土贈與VOC,從此馬達蘭成為荷蘭的被保護國。即使後來馬達蘭分裂為三,但持續到二次大戰結束一直都是荷蘭的被保護國。

     

    有意思的是,因為拿破崙戰爭的關係,荷蘭被拿破崙所併,英國取得荷蘭殖民地印尼,以致於在1811年至1816年間,印尼還曾置於英國印度總督的統治下

     

    領土地位的劇烈變遷,以及統治方式的多樣,實在令人欷噓與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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