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2|閱讀時間 ‧ 約 4 分鐘

出口委外加工原物料,如何順利復運進口?

根據台灣貨品輸出管理辦法,台灣委外加工出口入口的一般程序如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90008
• 委外加工出口前,應向出口地海關申請備查,並檢附委外加工合約、國外加工廠的生產執照、加工製程說明書、加工過程使用或添加的主要原料、預估用料清表及物料說明表等文件。
• 委外加工出口時,應依實際出口原料之種類逐項報明品名、材質、成分、數量及規格,填列扣減加工損耗後預計復運進口貨物之數量或淨重量,並檢附製成貨品所需各項原料用料量之用料清表。另外,應在出口報單「統計方式」欄填列代碼「95」運往國外加工貨品(需再復運進口)或「8C」運往國外加工(需再復運進口)之外貨復出口。
• 委外加工出口時,應申請留樣及自行保管,實體留樣有困難者,得申請以其他方式代替。其自行保管之出口貨物樣品袋,應由驗貨員或分估員親自開啟及加封,不得由貨物輸出人為之。如出口未留樣或已自行開啟者,該製成貨品按一般進口貨物處理。
• 委外加工製成貨品復運進口時,納稅義務人應於進口報單詳列品名、數量及規格,並於「納稅辦法」欄內填列代碼「3F」,另檢附委外加工貨物用料清表。
• 委外加工製成貨品復運進口時,其與原出口貨物留樣之核對,依下列方式辦理:
(1) 進口取樣與出口留樣比對,核樣相符,即於報單註記核對情形;
(2) 無法就外觀辨識者,送外化驗確認兩者材質、成分等是否相符;
(3) 無法化驗或化驗無法確認時,應請納稅義務人提供委託國外加工合約、加工費證明文件、國外加工流程說明。
關於委外加工原物料製成成品復運進口是否有一定的時間限制,也需要根據當地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進行辦理
例如,在中國大陸,進口委外加工原物料製成成品的時間限制取決於貨物所屬的類別和進口渠道。一般情況下,對於需要報關的進口委外加工貨物,海關要求進口企業在開始復運進口前的6個月內完成委外加工,否則需要重新申報進口。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海關對於委外加工原物料製成成品的組合情況、耗損情況、產品數量、品質、價格等方面都有嚴格的監管和檢查要求,進口企業需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申報和報關,確保產品的品質和合法性。
因此,進口委外加工原物料製成成品需要仔細了解當地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以確保進口的合法性和順利進行。以上討論的問題主要涉及到了出口、進口、委外加工等方面的問題,需要遵循不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並且需要進行相關的申報和報關程序。
對於出口台灣的委外加工貨物,需要事先準備好相關的單證或樣品,並遵循當地相關規範進行申請或核准。對於復運進口時,需要向進口地海關做報備,並在進口報單中備註原出口報單單號,以及出具委外加工原物料與製成成品的組合明細及耗損明細等相關文件。
對於出口中國大陸的貨物,需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如在出口前進行商檢、符合相關要求的產品標準、出口報關、產品稅收等。對於進口中國大陸的委外加工原物料製成成品,需要根據當地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進行辦理,如在進口前完成委外加工、申報報關等。
綜上所述,出口、進口、委外加工等方面需要遵循不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並進行相關的申報和報關程序,以確保產品的合法性和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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