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2023年8月10日頭條新聞報導:「金融詐騙猖獗,7月甚至爆量80件,上半年詐騙陳情案328件也創近三年新高。金管會9日再度發文示警,提醒三大常見詐騙手法,即假冒名人鼓吹投資、簡訊或LINE群組勸買股、假金融商品交易平台保證獲利,請民眾停看聽,避免血本無歸。」
雖然政府與媒體一再宣傳不要聽信來源不明資訊、不加陌生投資群組,還有多加查證提高警覺等。但是,執迷不悟的長輩依然一再被騙。這時候無法期待被騙長輩靠自己判斷不被騙,必須家屬做些什麼,甚至強制做些什麼,才能防止長輩再三被騙。
如果長輩沒有達到前篇聲請監護宣告的程度,還是可以研究有沒有利用輔助宣告制度的可能。
實務上是真的有人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時,說到是為了預防詐騙。
例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監宣字第198號民事裁定:「聲請人陳定孝為相對人陳○潔之父。相對人自民國107年3月16日起因輕度智能障礙,雖送醫診治但不見起色,近日甚且已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有身心障礙證明可證。因唯恐相對人遭他人欺騙,為維護相對人財產安全,並制約相對人行為,故提出本案之聲請,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准予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依民法第1111條規定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王序華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命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監護開始後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本院。若本院認相對人尚未達可宣告監護之程度,則請依民法第14條第3項、第15之1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74條之規定為輔助宣告,並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等語,並提出身心障礙證明、戶口名簿、親屬系統表、親屬名冊、同意書等件為證。」
又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輔宣字第40號裁定:「雖然應受輔助宣告之人仍保有部分自我照顧能力,但缺乏財務處理及解決複雜生活事務能力,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及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均因前述狀態而顯有不足,對於己身財產的管理處分以及重大法律行為,應由其他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同意為宜,以個案對自身薪資收入之管理方式,其使用金錢方式與常識理解,以及過往數次遭財務詐騙歷史評估,個案並無管理處分其財產之能力,就一般醫學常識及兩次心理衡鑑智力測驗結果幾乎相同而言,個案之智能障礙為一持續性神經精神疾病,未來回復性極為有限等情,有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醫院109年8月17日函暨精神狀態鑑定報告在卷可稽,顯見應受輔助宣告之人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是聲請人依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聲請輔助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參考法條與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