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12|閱讀時間 ‧ 約 4 分鐘

非法立制戒第八(菩薩戒四十八輕之卌七)

    非法立制戒第八(菩薩戒四十八輕之卌七)

     

    《佛說梵網經講錄》慧僧法師(19051982)講。果靖居士校訂

     

     

    經文:若佛子。皆已信心受佛戒者。若國王。太子。百官。四部弟子。自恃高貴。破滅佛法戒律。明作制法。制我四部弟子。不聽出家行道。亦復不聽造立形像。佛塔經律。立統官制眾。使安籍記僧。菩薩比丘地立。白衣高座。廣行非法。如兵奴事主。而菩薩正應受一切人供養。而反為官走使。非法非律。若國王百官。好心受佛戒者。莫作是破三寶之罪。若故作破法者。犯輕垢罪。

     

    此戒禁制種種非法設施,志在障礙三寶者。係專門對國王、太子、百官而言。此輩既受佛戒已,不得起貢高我慢心,仗恃高位,欺凌三寶,不許四眾出家等。若不聽出家,則斷僧寶。若不聽造形像、佛塔,則斷佛寶。若不聽造經律,則斷法寶。復次,不得專設某政府機關,管制出家人,妨礙行道。說法時,菩薩比丘應升高座。若比丘地立,而在家人(或王親貴戚,官僚大臣等)高座,是為非法,亦無異兵奴制度。在軍隊裏,部下不能坐,而要站立稟告上司,而奴役更加沒有自由。若以兵奴之法來統轄出家人,是非法非律。

     

    所謂的「若佛子,皆已信心受佛戒者」:佛子,在此指已經受過菩薩戒的人。都已經有信心,而受過佛戒的人。「若國王、太子、百官、四部弟子」:或者為受過戒的國王、太子、百官、四部弟子。四部,是指出家二眾跟在家的二眾,等四眾弟子,即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另一說:即居士、居士婦、童男,童女。見《蕅益大師全集》)。「自恃高貴」:是說仗恃著自己身份高貴、有地位。「破滅佛法戒律」:指稱破壞、消滅佛法戒律的行為。

     

    而「明作制法」:指以這種明文規定,而作出種種限制的法。「制我四部弟子」:限制我的四部弟子(只限制佛教四眾弟子的特殊法令)。「不聽出家行道」:不准許他出家修行。「不聽造立形像,佛塔經律」:不許塑造佛像、菩薩像,或不許造佛塔、印經典。古代都是印刷不發明的時候,那時候都是用人手寫,所以連這些也都限制在內。

     

    至於「立統官制眾」:是指設立一個專門的官位,把出家人做一個統系,來管制出家眾。「使安籍記僧」:使出家人有一個僧籍,且專設有一個部門,來管理僧人的,負責記錄每個、每個僧籍。「菩薩比丘地立,白衣高座」:受過菩薩戒的比丘地立,而白衣(在家人)高座。「廣行非法,如兵奴事主」:所行非法(不合佛法),不單只是一件、兩件,而是事事都是這樣子的。在軍隊中,兵要見到官,都是站立的,不能坐下;奴侍主,也是那樣。這邊是說,以這種兵奴之法,來限制出家人。

     

    接著「而菩薩正應受一切人供養,而反為官走使」:是說受持菩薩戒的人,正應受一切人供養,反而在政府做事,為官走使,故意地限制出家人,這種情形。「非法非律」:不合佛法,不合戒律。「若國王百官,好心受佛戒者」:若國王百官,以慈心受佛戒的人。「莫作是破三寶之罪」:萬萬不可以做這種,迫害三寶的罪惡。「若故作破法者,犯輕垢罪」:若故意做這些種種破法的制限,則犯輕垢罪。

     

    具緣:此具性遮二業。因其障礙善法,違背天性,故未受戒者,唯犯性業。若受戒者,則犯性遮二業。

     

    此戒四緣成罪。

    (一)是三寶事。

    (二)三寶事想。

    (三)有制限心。

    (四)制限得成,隨事結罪。

     

    開遮:譬如彌勒菩薩昔為國王,曾假設非法制限,以興正法。又如《華嚴經》入法界品,善財童子往參無厭足王,深入宮內,但見劍樹刀山,鑊湯爐炭,泥犁苦具,恐怖萬端。後了悉此是大菩薩為實施權,了生如幻,幻化如生,以如幻法門,化現種種刑具,善巧調伏剛強眾生,使國民生畏,斷惡修善,奉公守法。此是菩薩權巧示現,故另當別論。但若設非法制限,則有破滅三寶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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