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0/11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新型態詐騙手法層出不窮,民眾們千萬要小心 ▏洪宗暉律師

阿洪(洪宗暉律師)在兩年多前,曾經寫下「提供帳戶、幫忙領款也是犯罪?」一文[1],提醒讀者們自己的帳戶自己保管最好,買賣或借用帳戶給他人的刑事法律責任風險太高,請大家務必謹慎。

▲新型態詐騙手法層出不窮,民眾們千萬要小心

▲新型態詐騙手法層出不窮,民眾們千萬要小心

但隨著時間經過,國內外詐騙集團不但沒有隨著政府成立「打詐辦公室」逐漸消失,反而越發猖獗,儼然有成為「詐騙國家隊」的態勢[2],此由許多國人都曾收到詐騙簡訊、詐騙電話,或目睹社群與網路上一堆冒充名人的投資詐騙帳號,便可知以上言論絕非危言聳聽。

阿洪(洪宗暉律師)只不過稍微搜尋一下各法院的判決書,就發現了好幾種新型態的詐騙手法,令人防不勝防,務請民眾們多加留意。




▌相關案例整理:

1、詐騙民眾提供手機SIM卡

■案例事實: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780號判決:
「陸國民依一般社會經驗,雖知悉行動電話門號具有一身專屬性質,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亦無特殊限制,任何人均得在不同電信公司申設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並可預見若將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他人使用,將可能遭詐騙不法份子用作行騙之犯罪工具,基於縱使他人將其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用以從事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7年4月25日(行動電話申請日)至5月18日(入監日)前之某日,將所申辦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門號)SIM 卡,交付予「尤翊瑋」(真實年籍不詳)之詐欺不法份子之成年人使用,以此方式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嗣該詐欺不法份子取得系爭門號SIM卡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7年6月13日,以系爭門號撥打電話予徐育瑩,假冒為其親友,佯稱急需款項云云,致徐育瑩陷於錯誤 而於同日12時許,以網路銀行匯款方式,匯款新台幣(下同)10萬元至戶名湯家維所申辦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並隨即遭提領一空。嗣經徐育瑩察覺有異報警,始循線查知上情」。

■涉犯罪名:
陸國民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2、詐騙民眾協助收取驗證碼

■案例事實: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01號判決:
「黃沈義可預見行動電話門號資料,係現代社會交易、識別、認證之重要憑據,申設行動電話門號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電信公司申請多數行動電話門號使用,倘有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反而索要別人之行動電話門號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簡訊驗證碼以註冊申請網路帳號,則該帳號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詐騙他人財產犯罪所得使用,仍基於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得利之不確定故意,於109年10月23日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其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所收受之簡訊驗證碼提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供該詐欺集團以黃沈義前揭行動電話門號於同日15時30分許向樂點股份有限公司註冊會員帳號(GASH會員編號:MZ0000000000號,下稱GASH帳號),而以上開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為詐欺得利犯行。嗣取得黃沈義前揭GASH帳號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9年12月17日17時許,以CHEERS交友軟體及LINE通訊軟體,向李炫慶佯稱「要不要性交易,要先至超商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李炫慶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而於109年12月18日23時2分許,購買GASH卡片遊戲點數後,將其中2筆購買遊戲點數之序號(序號分別為000000000號、金額5,000元;0000000000號、金額5,000元,起訴書誤載為6筆,此部分應予更正)、密碼拍照傳給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集團成員再儲值於黃沈義上開行動電話門號註冊驗證之GASH帳號內,而詐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嗣李炫慶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涉犯罪名:
黃沈義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3、詐騙民眾提供線上遊戲帳戶

■案例事實: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原簡字第91號判決:
「黃振賢可預見行動電話門號及簡訊功能等資料,均係現今社會交易、識別、認證之重要憑據,理應妥為保管,若任意將自己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他人,容任其註冊申請帳號,並收受以簡訊方式所傳送之驗證碼,可能因此幫助不詳之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罪,竟仍基於縱使該人將其申設之行動電話門號用以從事詐欺行為,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之故意,於111年8月3日下午4時53分許,在手機APP「小豬出任務」中,以小豬出任務點數1,000點之代價,將其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門號)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帳號「賺0000-0000密我」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門號後,旋即以白謦瑜之個人資料、本案門號向簡單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帳號,並由黃振賢提供簡訊驗證碼以完成驗證程序,註冊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後,即於111年8月3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夢雨」傳送申請借款網站予宋育珍,宋育珍依網站指示操作後,遭對方佯稱操作錯誤,須匯款解除帳戶凍結云云,致宋育珍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3日下午5時19分許轉帳3萬元至本案帳戶內。嗣宋育珍發覺遭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涉犯罪名:
黃振賢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


4、詐騙民眾提供帳戶作為「換匯」使用

■案例事實: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43號判決:
「李晏汝依其社會生活經驗,應知一般人如欲代收款項、轉交金錢,透過匯款方式即可,而無需將款項匯入他人銀行帳戶後,再委託他人代為提領、購買比特幣再轉入指定電子錢包之理。故身分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士(花束圖案)TW」之詐欺集團成員(下稱某甲)向李晏汝提出此要求時,李晏汝應可預見匯入其銀行帳戶之款項可能係詐欺取財等犯罪所得之贓款,其代領款項、購買比特幣,再轉入指定之電子錢包,極有可能係為詐欺集團收取詐欺贓款,並製造金流斷點,及掩飾、隱匿該詐欺所得之去向、所在,仍基於上開情節縱使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與某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擔任「轉匯車手」之角色,於110年9月底,在台灣地區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8)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700)00000000000385號帳戶(下合稱本案帳戶)帳號、存摺封面(下合稱本案帳戶資料)提供給某甲使用。某甲於取得李晏汝本案帳戶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如附表所示之潘新民等人,致其等均因此陷於錯誤,匯款至本案帳戶,除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方琇甄匯入華南銀行帳戶之款項因該帳戶經列為警示帳戶而遭圈存,李晏汝未及提領而未生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結果外,其餘款項均由李晏汝依某甲之指示至銀行提領,並交付給不知情從事虛擬貨幣買賣之周明杉換購比特幣,復轉入指定之電子錢包,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涉犯罪名:
李晏汝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按:詐欺取財及洗錢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2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

在遭遇不法詐騙事件時,讀者們除了可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求證,以及報警究辦外,也可以諮詢專業律師請求協助,避免損害不斷擴大。

▲165全民防騙網 - 內政部警政署


▎相關註腳

[1] https://www.cdlaw.com.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392。

[2] 聯合新聞網:檢方點名:金管會、NCC和數位部 打詐國家隊3大戰犯
(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123563/7255383)。


感謝大家的收看 希望今天法律文章能幫助到您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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