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是現代商業社會中民眾經常利用的一種交易工具,原因在於本票具有支付及擔保兩大功能,一旦發票人拒絕支付票款,執票人即可透過簡便之本票裁定非訟程序,據以強制執行債務人名下財產,而毋須透過冗長之法院訴訟程序取得勝訴判決,再藉以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故可迅速實現執票人之票據債權。
「本票上應該填載哪些內容,才會是一張有效本票呢?」
首先,欠缺形式要件的本票,基本上就只是一張無效票,這裡所稱的「形式要件」,在票據法上叫做「絕對應記載事項」,如果沒有確實填載相關內容,債權人拿到手就是張無效票而已。
此觀票據法第11條:「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規定即明。
前述法條中所謂「本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指的是本票「相對應記載事項」,如果是欠缺這種記載內容,本票不會變成無效票,但會根據票據法相關規定產生一定法律效果。
★例如: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未填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1]。而本票之應記載事項如下:一、表明為「本票」之文字;二、無條件擔任支付[2];三、金額。四、發票日。五、簽名或蓋章[3],請讀者特別留意。
「如果不小心拿到無效票的話,該怎麼辦?」
執票人手中的本票雖屬無效,而不得持之聲請本票裁定,然該本票仍為有效債權之憑據,執票人可執該張本票作為證據,進而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4],或提起民事訴訟程序[5]。
「如何聲請本票裁定以及後續的強制執行?」
第一,填寫「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並檢附本票正本寄至管轄法院[6]。
第二,向法院繳交聲請本票裁定之費用[7]。
第三,取得本票裁定與確定
[1] 票據法第120條:「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四、無條件擔任支付。五、發票地。六、發票年、月、日。七、付款地。八、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新台幣(下同)500元以上」。
[2] 也就是說,發票人不得在本票上附加條件,否則這個發票行為會被認定為無效;延伸閱讀:本票上可以寫明借款與違約金嗎?
(網址:https://www.cdlaw.com.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251)
[3] 不得以蓋指印方式代替,否則一樣會導致發票行為無效,此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802號判決:「票據為特定當事人間之支付手段,輾轉流通於社會公眾,營有通貨之作用,裨益金融經濟之發展。票據法本於助長票據流通之原則,規定票據之要式性,簽名為各種票據行為必須具備之要件,此項票據上之簽名,僅得以蓋章代之 (票據法第6條) ,民法以指印代簽名之規定,自不得適用於票據行為」意旨可參。
[4]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096號支付命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20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查債權人提出之本票,並無關於利息之約定,則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請求逾法定利率6%利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5]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47號判決:「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企業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書、本票2紙、借款動用申請書、變更借貸契約書4紙、授信動用申請書(兼代借款憑證)、授信約定書6紙、連帶保證書2紙、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3紙、原告美金牌告利率、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系爭借款之交易明細…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及艾維公司等3人連帶清償如主文第2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6] 本票裁定之聲請,原則上由付款地法院管轄;若未載付款地,則由發票地法院管轄;如未記載發票地,則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非訟事件法第194條及票據法第120條等規定參照。
[7]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10萬元者,500元。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1000元。三、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2000元。四、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3000元。五、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4000元。六、1億元以上者,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