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人啟事不寫明薪資待遇,合法嗎? ▏洪宗暉律師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你有沒有發現過,在某些社群網站中,不少雇主會直接將徵人啟事中的薪資待遇相關內容「刪除」,僅只留下職缺名稱、工作地點、時間、聯絡方式…等資訊?但是...像這種不寫明薪資待遇的徵人啟事,合法嗎?
阿洪研究了一下類此事件,不寫明徵人啟事的雇主們要特別小心、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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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7年11月28日就業服務法第5條修法後[1],經過政府機關大力宣導,多數民眾都已經知道雇主刊登徵人啟事時,若每月薪資待遇未達新台幣(下同)4萬元,依法須告知求職者最低工資金額,不得以面議方式洽談工資,違者將遭裁罰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2],沒有限期改善避免處罰空間。


此有勞動部勞動法訴二字第1080024592號訴願決定書:「…惟查,原處分機關108年8月13日向訴願人所屬○○電視台進行電話求職測試時,訴願人向原處分機關表示『社群媒體推廣小編』之薪資起薪範圍為2萬8千元至3萬元整,核與訴願人網頁『人才招募』最新職缺所示相近(按:薪資為2萬8千元到3萬5千元),是上開『社群媒體推廣小編』之職缺經常性薪資並未達4萬元,應可確定。是訴願人所屬賽斯電視台於Facebook及104求職網站刊登『薪資:面議』之職缺資料,未公開揭示薪資範圍,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本件訴願為無理由…」內容可參。


因此,目前市面上多數的雇主在刊登徵人啟事招募員工時,如每月薪資待遇水準在4萬元以下,多半都會明確告知求職者最低工資金額或薪資起薪範圍。


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阿洪在某些社群網站中,就發現不少「聰明」的雇主,在不願明示招募員工薪資待遇水準,但又不想被勞動主管機關裁罰情況下,直接將徵人啟事中的薪資待遇相關內容「刪除」,僅只留下職缺名稱、工作地點、時間、聯絡方式…等資訊,但這樣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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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依照勞動部頒佈的

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


📄第2條
「雇主招募員工,符合下列各款情事者,依本指導原則辦理:『(一)進用後雙方具有僱傭關係。(二)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

📄第6條:
「雇主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應使求職人於應徵前知悉該職缺之最低經常性薪資。雇主以書面、傳真、簡訊或電子傳輸方式發送錄取通知予求職人,宜載明薪資數額」

📄第7條:
「雇主未參照本指導原則辦理,致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處罰」

從上述內容,就能看出雇主以徵人啟事招募員工時,必須將每月薪資待遇講清楚、說明白,沒有投機取巧的空間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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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從勞動部發布的....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薪資揭示規定」常見問答集第4及第8點


✋雇主自行刊登廣告求才(包括張貼海報、布條之徵人公告等),也要揭示薪資範圍嗎❓

⭕答:
雇主公開招募人才,不論透過人力銀行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自行刊登廣告求才,皆應揭露職缺薪資範圍。雇主如自行刊登求才廣告,可參考本部提供範例。

雇主如提供職缺薪資未達4萬元,且未公開揭示薪資,可否於求職民眾面試時
再告知薪資範圍

⭕答:
雇主公開招募人才,即應『公開揭示』或『公開告知』其薪資範圍,使不特定或多數的求職民眾於應徵前得以知悉該職缺薪資水準,故雇主不可於面試時再告知求職民眾薪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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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由上述內容,我們也可得知針對「徵人啟事不寫明薪資待遇」問題,勞動主管機關的態度是認為不合法的。儘管阿洪目前未查得「徵人啟事不寫明薪資待遇」遭裁罰案例,但並不代表未來民眾拍照或截圖檢舉後,地方勞動主管機關仍不會出手開罰[3],宜請雇主們特別小心、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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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業服務法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2] 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
違反第5條第2項第2款、第3款、第6款、第10條、第36條第1項、第37條、第39條、第40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款、第6款、第10款至第17款、第19款、第20款、第57條第5款、第8款、第9款或第62條第2項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3] 聯合新聞網「面議」薪資未達四萬 僅1成受罰
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217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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