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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詐騙手法日新月異,最近我們律所接到了越來越多關於三方詐欺的案件,您或許會問,什麼是三方詐欺呢?該如何保護自己?要留存哪些證據呢?本篇文章將透過具體案例,揭露詐騙集團的狡詐手段!
【案例事實】
小美在Facebook的二手社團販賣家中用不到的鞋櫃,小明私訊她說有興趣購買,小美便提供了自己的金融帳戶,收到款項後,小美也依約將鞋櫃送到小明指定的地點。然而,三個月後,小美卻接到了警方的電話,指控她涉嫌詐欺和洗錢防治法等罪名......原來是小黑被詐騙投資,把投資款項匯進了小美的帳戶,小黑認為是遭小美(帳戶所有人)詐騙,小美實在冤枉。
【相關規定】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案例分析】
一、 前言:
詐騙手法從之前介紹過的假借貸真詐騙、假打工真詐騙,或是假投資真詐騙,都是當事人主動向詐騙集團詢問相關事宜,但是!現在的詐騙手法已經變成就算你不去找詐騙集團,詐騙集團也會想方設法的接近你!
二、 本件案例,小美遭誤會,可能涉及什麼樣的刑事責任呢?
實務上像這種三方詐欺的情況,偵查單位多會以洗錢防制法第14條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罪為方向開始偵辦,該等法律最重可以判到七年的有期徒刑,縱然罪嫌最後得以澄清,但程序中波折和心情的焦慮煩心等等,實在是無妄之災。
三、 如何避免類似案例發生?
(一) 可以利用各超商的取貨付款,或是透過銀行的刷卡機制,都可以避免暴露金融帳號的風險。
(二) 在交易的過程中,如果對方提供了好幾個不同的帳戶,也要小心很有可能是不同的人頭帳戶喔!
(三) 還有一種是他匯了比商品價格多的錢,然後又請您幫他把多餘的款項匯還給他,如果您不疑有他的就直接匯到他提供的帳號,就極有可能被法院認定是洗錢的共犯喔!
四、 如果不慎被告詐欺、洗錢,應如何應對?找王瀚誼律師就對了!
(一) 首先要做的是保存好相關證據:
比如對話紀錄、交易紀錄、金流紀錄、對方的個人資料(比如FB個人檔案首頁、蝦皮買家資訊、IG個人檔案首頁、購買網址)、商品出貨紀錄等等,任何可以證明的事證。
(二) 然後!在做筆錄之前,一定要趕快先找律師諮詢!
承上述,此類案件的刑責是非常重的,一旦處理不慎,就算事後花了大筆費用請律師處理,也不一定能夠挽救,所以在第一次做筆錄的時候,所說的話、提供的證據,都是非常重要的,甚至會影響整個判決結果,所以提醒各位在收到警局通知要做筆錄之前,請一定要先跟王瀚誼律師事務所預約諮詢、討論喔!
【相關案例不起訴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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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8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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