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新聞學保險】
到底憑甚麼?!!!
就憑民法1138條&1144條!
民法§1138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
2. 父母
3. 兄弟姊妹
4. 祖父母
民法§1144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1.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2.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3.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4. 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不生小孩的頂客族,在父母雙亡的情況下,配偶的遺產繼承依民法§1138&
§1144條規定,的確要跟先生或太太的兄弟姐妹對分喔!
適當的生前規劃,如立遺囑或生前贈與,雖能避免上述的狀況,然而還是無法迴避特留分或是喪失控制權的擔憂!
亦可考慮部分資產保險化,利用壽險的槓桿扛下走的太走的責任風險,又能透過指定受益人的功能,突破民法的繼承限制,把愛留給最愛!
#黃美琪保險經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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