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獲第56屆金馬獎指定貴賓禮品,網路火紅蛋捲品牌「海邊走走」游姓創辦人遭爆,指示公司不知情會計師,將劉姓員工勞健保三合一申報表虛填不實投保薪資,向勞保局「以多報少」,以此讓公司減少勞保費及降低勞工退休金提繳金。
士林地院審結,依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2年、可易科罰金。
保險費:
一、保險之標的,非屬於本事業所有,所支付之保險費,不予認定。但經契約訂定應由本事業負擔者,應核實認定。
二、保險費如有折扣,應以實付之數額認定。
三、跨越年度之保險費部分,應轉列預付費用科目。
四、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應予核實認定,並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
五、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年金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合計在新臺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
;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
,並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六、營利事業如因國內保險公司尚未經營之險種或情形特殊,需要向國外保險業投保者,除下列跨國提供服務投保之保險費,經取得該保險業者之收據及保險單,可核實認定外,應檢具擬投保之公司名稱、險種、保險金額、保險費及保險期間等有關資料,逐案報經保險法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核實認定。
(一)海運及商業航空保險:包括被運送之貨物、運送貨物之運輸工具及所衍生之任何責任。
(二)國際轉運貨物保險。
七、保險費之原始憑證,除向國外保險業投保,依前款之規定者外,為保險法之主管機關許可之保險業者收據及保險單;其屬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年金保險之保險費收據者,除應書有保險費金額外,並應檢附列有每一被保險員工保險費之明細表。
八、營利事業職工退休金費用認列規定如下: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
(二)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四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
。但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八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
。
(三)營利事業得依前二目擇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基金、提繳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
(四)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同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數額,其因補足上開差額,一次或分次提撥之金額,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得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五)已依前四目規定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提撥職工退休基金、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以後職工退休、資遣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儘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由職工退休基金或依法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為受委任工作者或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提繳之退休金,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六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但不得再依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重複列報退休金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