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泰國、阿富汗堪稱是世界上著名的毒品王國,那麼「詐欺王國」應該當屬台灣無愧。為了有效遏制詐欺歪風,司法判決從「出借金融帳戶」成為詐欺幫助犯,衍生越來越多「出售預付卡」、「出借電信帳戶」的個人成為詐欺幫助犯案例。讀完本篇文章,法洛威將協助您知道「出借電信帳戶」手法、具體案例及相關的刑事、民事責任,更重要的是如果您不慎成為詐欺幫助犯,法洛威將告知您訴訟策略,協助您與律師溝通或沒聘請律師的狀況下爭取自身權益。
你是否曾在網路上看過「辦門號換現金」、「預付卡換現金」等類似資訊,其實類似資訊就是詐騙手法一貫使用的伎倆,希望招募涉世未深或經濟弱勢的族群,拐騙這些人到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等電信業者申辦月租、預付卡,並找機會收購他們手上的電信門號,因為這些門號實際使用人與申登人不同,且經常發生糾紛,因此被戲稱為「人頭卡」與「王八卡」。
通常會被有心人利用作為「出借電信帳戶」工具的族群,無非是屬於經濟較弱勢的族群,抑或社會經驗比較不足的老人、學生及家庭主婦,藉由前述族群需要急需用錢或想協助分擔家計的心態,提供金錢來騙取這些人協助申辦電信帳戶。然司法單位對於「出售預付卡」將其視為詐騙集團案例漸增,甚至將出售預付卡視同出售金融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造就前述弱勢族群的法律風險遽增(對出借金融帳戶有興趣讀者,可參考「法律科普–金融帳戶給人用,讓你賠了夫人又折兵」)。
法洛威將分享一個真實案例,為避免透露當事人身分曝光,姑且將當事人用化名A、B表示。A君是在某軟體公司擔任工程師,B君是A君的多年好友,是某房屋仲介的菜鳥業務。
正式分享案例前,先協助讀者了解背景因素。當前台灣不動產長期多頭趨勢仍未改變,整個產業依舊相當蓬勃發展,但因為房仲從業人員增加比例更勝於整體市場成長率,如何在不動產的紅海爭取「曝光」是每個房仲業務必須設法達到的目標,然而在經費有限且追求「cost down」的前提下,部分房仲業務會捨棄成本較高的正統廣告媒介,轉而在電線杆、公車站牌張貼「吉屋出售」等廣告文宣,但因為在電線杆、公車站牌張貼文宣會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有機會被處以至少新臺幣1200元罰金,甚至面臨被連續處罰的風險。急中生智下,就有房仲業者想出購買「人頭卡」與「王八卡」並將其放置在前述廣告文宣供聯絡之用,避免讓自身遭到環保局的責罰。在這樣時空背景下,房仲業者長期以來都是「人頭卡」與「王八卡」的主要使用族群。
本案中的A君與B君是學生時期死黨,而A君學生時期為節省話費,就辦理2個以上的手機門號,但後來因為其中一個門號用不到,就將自己名下的一個門號轉賣給B君。B君出社會後,長期在房仲產業環境影響下,認為「個人電信門號」買賣與其他正常交易無異,遂將A君門號轉賣給熟識的通訊行電信業者。事隔多年後,A君忽然收到地檢署的傳票並將其列為詐欺共犯,方才得知自己的電信門號遭B君出售一事。
案例中行為人以每張200元的代價出售預付卡供他人使用,後來該預付卡輾轉流入詐騙集團手中,行為人被法院判處拘役20天。
案例行為人透過臉書「辦門號換現金」將自己申辦的多張預付卡以每張300元出售,行為人最後被判刑3個月。
倘若出借的電信帳戶,不幸被詐騙集團用於詐騙,就刑事責任部分,出借電信帳戶之人可能涉犯刑法第339條。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民事責任部分,如果日後電信帳戶出借人被檢察官起訴,則被詐騙受害人可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以刑事附帶民事的方式要求賠償。
如果您是本案例中的A君,解決訴訟的方式無非就是「抗辯無罪」或「認罪」兩種方案,接著法洛威將協助你分析兩種方案情況,讓你不論是與律師討論或無律師輔助下進行辯護,都能爭取最佳的訴訟策略。
民眾主觀上認為法院應該會同情A君遭遇,因此A君無罪的機會很大,然而這樣的想法,純粹是民眾主觀認為法院判案會採取「情、禮、法」先後順序的不當投射。但事實上,法院是講求「法、理、情」的地方,判決的基礎必須以證據為出發點。就本案中,除非A君能提出當時將門號轉讓給B君的人證、物證等證據,否則本案中A君仍處於不利地位。
A君無法提出有利無罪證據下,A或許可以考慮透過認罪來降低刑期,甚至爭取緩起訴或緩刑。為了達到前述降低刑期或爭取緩刑、緩起訴目的,A君可考量以下因素:
沒有前科紀錄的A君將有機會爭取緩刑或緩起訴,但如果A君是個擁有多項詐欺前科之人,爭取緩刑或緩起訴的可能性較低。
詐欺等財產犯罪中,能夠在地檢署偵查或法院審判階段中與受害人爭取和解,都是能夠有效為自己爭取權益的機會。倘若本案例中被害金額不高,且金額是A君經濟能力所能負荷,爭取和解應該是最佳策略。
因誤信友人而出借金融或電信門號遭到起訴案例相當多,民眾會透過臉書、信箱詢問法洛威訴訟策略。法洛威認為如果能夠提出自己確實是在被欺騙或不知的情況下,金融帳戶或電信門號遭到濫用,那麼就應該採取「抗辯無罪」訴訟策略;但如果有利證據薄弱,同時又符合「無前科」、「有經濟能力和解」,在當前時間就是金錢的社會氛圍下,「認罪」並「爭取詐欺案件的和解」可能是個案當事人應該思考的理性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