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01|閱讀時間 ‧ 約 24 分鐘

乙級衛生管理員 自學-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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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筋混凝土作業

模板支撐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31條)

雇主對於模板支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為防止模板倒塌危害勞工,高度在七公尺以 上,且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上之模板支撐,其構築及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事先依模板形狀、預期之荷重及混凝土澆置方法等 ,應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結 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經 簽章確認後,據以執行。
  • 訂定混凝土澆置計畫及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 機制。
  • 設計、施工圖說、簽章確認紀錄、混凝土澆置計畫及 查驗等相關資料,於未完成拆除前,應妥存備查。
  • 有變更設計時,其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應重新製 作,並依本款規定辦理。

二、前款以外之模板支撐,除前款第一目規定得 指派專人妥為設計,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及施 工圖說外,應依前款各目規定辦理。

三、支柱應視土質狀況,襯以墊板、座板或敷設 水泥等方式,以防止支柱之沉陷。 四、支柱之腳部應予以固定,以防止移動。

五、支柱之接頭,應以對接或搭接之方式妥為連 結。

六、鋼材與鋼材之接觸部分及搭接重疊部分,應 以螺栓或鉚釘等金屬零件固定之。

七、對曲面模板,應以繫桿控制模板之上移。

八、橋梁上構模板支撐,其模板支撐架應設置側 向支撐及水平支撐,並於上、下端連結牢固穩定 ,支柱(架)腳部之地面應夯實整平,排水良好, 不得積水。

九、橋梁上構模板支撐,其模板支撐架頂層構臺 應舖設踏板,並於構臺下方設置強度足夠之安 全網,以防止人員墜落、物料飛落。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37條)

雇主以型鋼之組合鋼柱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支柱高度超過四公尺者,應每隔四公尺內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之水平 繫條,並與牆、柱、橋墩等構造物或穩固之牆模、柱模等妥實連結,以防止支柱移 位。
  2. 上端支以梁或軌枕等貫材時,應置鋼製頂板或托架,並將貫材固定其上。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38條)

雇主以木材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木材以連接方式使用時,每一支柱最多僅能有一處接頭,以對接方式連接使 用時,應以二個以上之牽引板固定之
  • 上端支以梁或軌枕等貫材時,應使用牽引板將上端固定於貫材。
  • 支柱底部須固定於有足夠強度之基礎上,且每根支柱之淨高不得超過四公 尺。
  • 木材支柱最小斷面積應大於三十一點五平方公分,高度每二公尺內設置足夠 強度之縱向、橫向水平繫條,以防止支柱之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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