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說明一些,太平常我們難以在場所注意到的事情吧。
照明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13條 - 勞工工作場所採光照明規定)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採光照明,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各工作場所須有充分之光線。但處理感光材料、坑內及 其他特殊作業之工作場所不在此限。
- 光線應分佈均勻,明暗比並應適當。
- 應避免光線之刺目、眩耀現象。
- 各工作場所之窗面面積比率不得小於室內地面面積十 分之一(1/10)。但採用人工照明,照度符合第六款規定者, 不在此限。
- 採光以自然採光為原則,但必要時得使用窗簾或遮光 物。
- 作業場所面積過大、夜間或氣候因素自然採光不足時, 可用人工照明,依下表規定予以補足:
- 燈盞裝置應採用玻璃燈罩及日光燈為原則,燈泡須完 全包蔽於玻璃罩中。
- 窗面及照明器具之透光部份,均須保持清潔
一些照度表可以如下所示

特別要注意 300米燭光的辦公室/跟室外走道 20米燭光 是蠻常被問到的問題。
其中注意,針對於精密作業的部分,要特別注意到每2小時休息15min 的規則。
維持整潔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2條 - 廚房及餐廳)
雇主對於廚房及餐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餐廳、廚房應隔離,並有充分之採光、照明,且易於清掃之構造。
- 餐廳面積,應以同時進餐之人數每人一平方公尺以上為原則。
- 餐廳應設有供勞工使用之餐桌、座椅及其他設備。
- 應保持清潔,門窗應裝紗網,並採用以三槽式洗滌暨餐具消毒設備及保存設 備為原則。
- 通風窗之面積不得少於總面積百分之十二(12%)。
- 應設穩妥有蓋之垃圾容器及適當排水設備。
- 應設有防止蒼蠅等害蟲、鼠類及家禽等侵入之設備。
- 廚房之地板應採用不滲透性材料,且為易於排水及清洗之構造。
- 污水及廢物應置於廚房外並妥予處理。
- 廚房應設機械排氣裝置以排除煙氣及熱。
肌肉骨骼疾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1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重複性之作業,為避免勞工因姿勢不良、過度施力及作業頻率過 高等原因,促發肌肉骨骼疾病,應採取下列危害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 三年:
- 分析作業流程、內容及動作。
- 確認人因性危害因子。
- 評估、選定改善方法及執行。
- 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危害預防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作業特性及風 險,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 於勞工人數未滿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異常工作負荷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2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作業,為避免勞工因異常工作負 荷促發疾病,應採取下列疾病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 辨識及評估高風險群。
- 安排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
- 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及更換工作內容之措施。
- 實施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
- 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疾病預防措施,事業單位依規定配置有醫護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者,雇主 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工作形態及身體狀況,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 引,訂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依規定免配置醫護人員 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3條)
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 下列暴力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辨識及評估危害。
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
建構行為規範。
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
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暴力預防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勞工執行職務 之風險特性,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 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達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食品外送作業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6-3條)
雇主對於使用機車、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從事食品外送作業,應置備安全帽、反光標示、高低氣溫危害預防、緊急用連絡通訊設備等合理及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設施,並使勞工確實使用。事業單位從事食品外送作業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雇主應依中央主管機關發布之相關指引,訂定食品外送作業危害防止計畫,並據以 執行;於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前項所定執行紀錄或文件,應留存三年。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7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食品外送作業,應評估交通、天候狀況、送達件數、時間及地點等 因素,並採取適當措施,合理分派工作,避免造成勞工身心健康危害。
重體力勞動作業
(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第2條)
本標準所定重體力勞動作業,指下列作業:
- 以人力搬運或揹負重量在四十公斤以上物體之作 業。
- 以站立姿勢從事伐木作業。
- 以手工具或動力手工具從事鑽岩、挖掘等作業。
- 坑內人力搬運作業。
- 從事薄板壓延加工,其重量在二十公斤以上之人 力搬運作業及壓延後之人力剝離作業。
- 以四點五公斤以上之鎚及動力手工具從事敲擊等 作業。
- 站立以鏟或其他器皿裝盛五公斤以上物體做投入 與出料或類似之作業。
- 站立以金屬棒從事熔融金屬熔液之攪拌、除渣作業。
- 站立以壓床或氣鎚等從事十公斤以上物體之鍛造 加工作業,且鍛造物必須以人力固定搬運者。
- 鑄造時雙人以器皿裝盛熔液其總重量在八十公斤 以上或單人搯金屬熔液之澆鑄作業。
- 以人力拌合混凝土之作業。
- 以人工拉力達四十公斤以上之纜索拉線作業。
-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
每工作1小時必須給20分鐘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