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說明一些,太平常我們難以在場所注意到的事情吧。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13條 - 勞工工作場所採光照明規定)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採光照明,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些照度表可以如下所示
其中注意,針對於精密作業的部分,要特別注意到每2小時休息15min 的規則。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2條 - 廚房及餐廳)
雇主對於廚房及餐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1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重複性之作業,為避免勞工因姿勢不良、過度施力及作業頻率過 高等原因,促發肌肉骨骼疾病,應採取下列危害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 三年:
前項危害預防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作業特性及風 險,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 於勞工人數未滿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2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作業,為避免勞工因異常工作負 荷促發疾病,應採取下列疾病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前項疾病預防措施,事業單位依規定配置有醫護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者,雇主 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工作形態及身體狀況,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 引,訂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依規定免配置醫護人員 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3條)
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 下列暴力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辨識及評估危害。
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
建構行為規範。
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
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暴力預防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勞工執行職務 之風險特性,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 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達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6-3條)
雇主對於使用機車、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從事食品外送作業,應置備安全帽、反光標示、高低氣溫危害預防、緊急用連絡通訊設備等合理及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設施,並使勞工確實使用。事業單位從事食品外送作業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雇主應依中央主管機關發布之相關指引,訂定食品外送作業危害防止計畫,並據以 執行;於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前項所定執行紀錄或文件,應留存三年。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7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食品外送作業,應評估交通、天候狀況、送達件數、時間及地點等 因素,並採取適當措施,合理分派工作,避免造成勞工身心健康危害。
(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第2條)
本標準所定重體力勞動作業,指下列作業:
每工作1小時必須給20分鐘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