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級衛生管理員 自學-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22)

進一步說明一些,太平常我們難以在場所注意到的事情吧。

照明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13條 - 勞工工作場所採光照明規定)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採光照明,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各工作場所須有充分之光線。但處理感光材料、坑內及 其他特殊作業之工作場所不在此限。
  2. 光線應分佈均勻,明暗比並應適當。
  3. 應避免光線之刺目、眩耀現象。
  4. 各工作場所之窗面面積比率不得小於室內地面面積十 分之一(1/10)。但採用人工照明,照度符合第六款規定者, 不在此限。
  5. 採光以自然採光為原則,但必要時得使用窗簾或遮光 物。
  6. 作業場所面積過大、夜間或氣候因素自然採光不足時, 可用人工照明,依下表規定予以補足:
  7. 燈盞裝置應採用玻璃燈罩及日光燈為原則,燈泡須完 全包蔽於玻璃罩中。
  8. 窗面及照明器具之透光部份,均須保持清潔

一些照度表可以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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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要注意 300米燭光的辦公室/跟室外走道 20米燭光 是蠻常被問到的問題。

其中注意,針對於精密作業的部分,要特別注意到每2小時休息15min 的規則。

維持整潔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2條 - 廚房及餐廳)

雇主對於廚房及餐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餐廳、廚房應隔離,並有充分之採光、照明,且易於清掃之構造。
  2. 餐廳面積,應以同時進餐之人數每人一平方公尺以上為原則。
  3. 餐廳應設有供勞工使用之餐桌、座椅及其他設備。
  4. 應保持清潔,門窗應裝紗網,並採用以三槽式洗滌暨餐具消毒設備及保存設 備為原則。
  5. 通風窗之面積不得少於總面積百分之十二(12%)
  6. 應設穩妥有蓋之垃圾容器及適當排水設備。
  7. 應設有防止蒼蠅等害蟲、鼠類及家禽等侵入之設備。
  8. 廚房之地板應採用不滲透性材料,且為易於排水及清洗之構造。
  9. 污水及廢物應置於廚房外並妥予處理。
  10. 廚房應設機械排氣裝置以排除煙氣及熱。

肌肉骨骼疾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1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重複性之作業,為避免勞工因姿勢不良、過度施力及作業頻率過 高等原因,促發肌肉骨骼疾病,應採取下列危害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 三年

  1. 分析作業流程、內容及動作。
  2. 確認人因性危害因子。
  3. 評估、選定改善方法及執行。
  4. 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5.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危害預防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作業特性及風 險,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 於勞工人數未滿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異常工作負荷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2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作業,為避免勞工因異常工作負 荷促發疾病,應採取下列疾病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1. 辨識及評估高風險群。
  2. 安排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
  3. 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及更換工作內容之措施。
  4. 實施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
  5. 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6.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疾病預防措施,事業單位依規定配置有醫護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者,雇主 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工作形態及身體狀況,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 引,訂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依規定免配置醫護人員 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3條)

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 下列暴力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辨識及評估危害。

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

建構行為規範。

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

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暴力預防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勞工執行職務 之風險特性,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 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達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食品外送作業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6-3條)

雇主對於使用機車、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從事食品外送作業,應置備安全帽、反光標示、高低氣溫危害預防、緊急用連絡通訊設備等合理及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設施,並使勞工確實使用。事業單位從事食品外送作業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雇主應依中央主管機關發布之相關指引,訂定食品外送作業危害防止計畫,並據以 執行;於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前項所定執行紀錄或文件,應留存三年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7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食品外送作業,應評估交通、天候狀況、送達件數、時間及地點等 因素,並採取適當措施,合理分派工作,避免造成勞工身心健康危害。

重體力勞動作業

(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第2條)

本標準所定重體力勞動作業,指下列作業:

  1. 以人力搬運或揹負重量在四十公斤以上物體之作 業。
  2. 以站立姿勢從事伐木作業。
  3. 以手工具或動力手工具從事鑽岩、挖掘等作業。
  4. 坑內人力搬運作業。
  5. 從事薄板壓延加工,其重量在二十公斤以上之人 力搬運作業及壓延後之人力剝離作業。
  6. 以四點五公斤以上之鎚及動力手工具從事敲擊等 作業。
  7. 站立以鏟或其他器皿裝盛五公斤以上物體做投入 與出料或類似之作業。
  8. 站立以金屬棒從事熔融金屬熔液之攪拌、除渣作業。
  9. 站立以壓床或氣鎚等從事十公斤以上物體之鍛造 加工作業,且鍛造物必須以人力固定搬運者。
  10. 鑄造時雙人以器皿裝盛熔液其總重量在八十公斤 以上或單人搯金屬熔液之澆鑄作業。
  11. 以人力拌合混凝土之作業。
  12. 以人工拉力達四十公斤以上之纜索拉線作業。
  13.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

每工作1小時必須給20分鐘休息。

自我學習 職業安全衛生 與勞基法,讓自己可以重新審視內容;並確定目前法規與教材之內容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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