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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一下名詞: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1 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63條)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為防止地面之崩塌及損壞地下埋設物致有危害 勞工之虞,應事前就作業地點及其附近,施以鑽探、試挖或其他適當方法從事調 查,其調查內容,應依下列規定:
依前項調查結果擬訂開挖計畫,其內容應包括開挖方法、順序、進度、使用機械種 類、降低水位、穩定地層方法及土壓觀測系統等。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66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為防止土石崩塌,應指定專人,於作業現場辦理 下列事項。但開挖垂直深度達一點五公尺以上者,應指定露天開挖作業主管。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67條)
雇主於接近磚壁或水泥隔牆等構造物之場所從事開挖作業前,為防止構造物損 壞、變形或倒塌致危害勞工,應採取地盤改良及構造物保護等有效之預防設施。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71條)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其開挖垂直最大深度應妥為設計,如其深度在 一點五公尺以上者,且使勞工進入開挖面作業,應設擋土支撐。但地質特殊或採 取替代方法,經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簽認其安全性者,不在此限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73條)
雇主對於擋土支撐之構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依擋土支撐構築處所之地質鑽探資料,研判土壤性質、地下水位、埋設物及地 面荷載現況,妥為設計,並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土壤力 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與強度計算書及簽章確認,且繪製詳細構築圖樣 及擬訂施工計畫,並據以構築之。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77條)
雇主對於露天開挖場所有地面崩塌或土石飛落之虞時,應依地質及環境狀況,設 置適當擋土支撐或邊坡保護等防護設施。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78條)
雇主對於露天開挖作業之工作場所,應設有警告標示、標誌杆或防禦物,禁止與 工作無關人員進入。
雇主使勞工從事屋頂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督導,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於前項第三款之易踏穿材料構築屋頂作業時,雇主應指派屋頂 作業主管於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這邊營建部分就告一段落,下章就針對於其他特殊場所進行討論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