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提到遇到家暴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這篇便會向大家講解保護令該如何聲請,三種保護令又分別有什麼差異吧。
保護令是由法院所核發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人身安全與相關權益的命令,可以區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
※倘若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
一、緊急保護令: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言詞、書面或電信傳真方式向法院聲請,於日間、夜間,甚至是休息日均得為之。
二、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
一、緊急保護令:法院得不經審理程序,於受理後儘快斟酌家暴事實之有無,及是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暴之急迫危險,並於4小時內作出裁定。
二、暫時保護令:法院亦得不經審理程序,視家暴情況直接核發暫時保護令。
三、通常保護令:經法院審理後認有家庭暴力事實且有必要者,即會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核發必要的保護令款項。
※補充:緊急或暫時保護令若經核發,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的聲請,所以法院會再就所提家暴事實予以進一步之開庭審理確認,並評估有無核發通常保護令之必要。
一、生效:均為法院核發保護令後即生效。
二、有效期間:
三、送達:法院核發保護令後24小時發送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各縣(市)主管機關。
保護令分別有以下各款內容,聲請時可以依照自身狀況同時聲請數款:
(表格來源:衛生福利部保護司)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違反保護令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並且違反保護令屬於「非告訴乃論」,也就是說,無論被害人是否打算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偵查機關得知加害人違反保護令的犯行,都應該發動偵查作為並根據調查結果決定是否要起訴,所以,千萬不要以為被害人一再隱忍不提,加害人就不會遭受任何處罰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