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威權的時代,常有認為公務員、教師及軍人等,應「臣服」於政府,而發展出所謂特別權力關係。
因此上開身分的人於職務上縱使有權利遭受侵害,也難以伸張。
然而大法官指出:「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不得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釋字653號參照),公務員、教師及軍人等於權利受損時,自得提起訴訟救濟。
本件某學校以甲師有性騷擾學生之行為,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之規定,予以申誡1次之懲處。
經陳律師建議甲師向教育部提起再申訴,並以書狀敘明學校的調查及認定有諸多不合法及不符事實之處,最後認定甲師再申訴有理由,撤銷申誡之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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