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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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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法律系畢業 前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律師 現為灼然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諮詢請+line帳號 @088ctr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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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新到舊
對方不付子女扶養費,怎麼辦呢? Y小姐和前夫離婚後,約定兩名未成年子女由Y小姐照顧,然而Y小姐屢次傳Line給對方,請對方給付小孩的生活費、學費,前夫都置之不理... Y小姐委託陳律師向前夫提起了訴訟,要求對方給付包括「過去積欠的」和「未來應付的」扶養費用。經過來回的協商後,成功取得調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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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原諮詢多位律師都認為事證明確而建議他認罪、和被害人和解,往緩起訴的方向爭取。 但是當事人和陳律師討論後,認為有諸多疑點,建議當事人採取否認犯罪的答辯策略,最終經過地檢署調查後獲得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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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以上內容,是不是很驚訝原來準備一場訴訟有這麼多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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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很多人的忽略了! 取得本票裁定後6個月內,要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否則依民法第130條,前面「聲請本票裁定」的請求視為不中斷時效!
最後,成功說服法院適用刑法第59條,因此法院最終的判決,是以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最低法定刑」「1年」,再對半變成「6個月」。 也因為關鍵的這個刑法第59條,才有可能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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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時委任陳律師,除一面與眾多被害人商洽和解外,也蒐集眾多有利的實務見解,高等法院最後同意宣告緩刑,也駁回檢察官全部上訴,當事人免去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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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參考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885號民事判決 「原審未依上訴人之聲請調取蔡譜陸之簽名原件,以鑑定借據影本之真偽,亦未綜合其他證據依自由心證斷定借據影本之證據力,即以上訴人未舉證證明與陸興遊樂等二公司及蔡譜陸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而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決,不無可議。」
充分和律師討論後,成功說服檢察官: 該帳戶原本就是被告經常使用的帳戶,與不少案例為了提供帳戶而申辦帳戶不同 有對話紀錄可證被告確實是因為求職,誤信詐騙集團提供帳戶之要求 被告於案發後立刻報警 等等,因此被告並沒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的不確定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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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某學校以甲師有性騷擾學生之行為,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之規定,予以申誡1次之懲處。 經陳律師建議甲師向教育部提起再申訴,並以書狀敘明學校的調查及認定有諸多不合法及不符事實之處,最後認定甲師再申訴有理由,撤銷申誡之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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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無所不在、無孔不入 近期最常被諮詢的刑事案件,莫過於「提供他人銀行帳戶、提款卡」而涉犯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的案件了!   時序上,通常會先收到銀行警示帳戶的通知,再來會收到警察局通知做筆錄,然後案件會被移送地檢署。   什麼是幫助犯   刑法第30條規定: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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