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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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規,學校只要接到投訴,尤其是直接投訴教育局或訴諸媒體的事件,學校24小時內必須啟動標準調查程序,若有不完備者,依教師法可以停聘解聘。走完調查程序,教師多已身心俱疲,如驚弓之鳥。但即使水落石出,濫訴者也毫無責任。殺一儆百之下,教師人人自危,不能只考慮教育專業,得先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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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矯枉就有機會過正。校園霸凌本是複雜的問題,教育部的因應似乎針對師對生的霸凌,以至於2019教師法的大幅修訂,對教師的懲罰加重很多,防微杜漸,將教師都視為狼師、惡師來防範,只要有投訴有疑慮,就必須啟動完整的調查程序。 等到水落石出,教師已是身心俱疲,行政也疲於奔命。而隨意投訴者卻不需負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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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以為教師是一份穩定的工作,殊不知,在時代改變和新教師法實施後,教師的職業風險比過去高非常多倍,再加上退休制度實施確定提撥制,所以,教師離開教育職場損失不大。因此,在退休制度保障移除和職場風險大增的現在,要在教育職場奉獻30年並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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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爭點】:課後社團指導老師,是否為學校的教師而有不續聘的適用呢? 【法律爭點】:課後社團指導老師,又是否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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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爭點】兼課、代課、代理教師能否對於申誡提出救濟? 【事實概要】 被告(學校)以原告於107學年度擔任代理教師期間,涉及不當管教、訓輔失當等情事,影響學生權益,又於108學年度擔任代課教師期間,涉及對學生言語不當、拉學生衣領等訓輔失當情事,經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分別予以申誡兩次(處分1)與申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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