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就是在為離婚做準備?不要再誤會婚姻契約了!事實上,婚前協議不僅提供法定財產制外的另一種選擇、約定自由處分金之外,還能讓婚姻生活保障更全面,本文將一一說明「婚前協議常見內容有哪些」、「婚前協議書需要公證嗎」等關鍵概念,並提供婚前協議書範本,讓你有備無患不吃虧!
婚前協議書是雙方在結婚前,針對婚姻中的權利與義務所訂立的書面契約;根據《民法》規定,只要約定的內容不違反公序良俗,並在達成共識下自願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這份婚姻契約能有效預防猜疑與紛爭,讓婚後的生活更平順有保障。
婚前協議書涵蓋範圍很廣,其中又以下列 4 種最常見:
雙方同意約定分別財產制,即婚後各自擁有並管理自己的財產。
如果婚後打算購置不動產,雙方可事先約定所有權歸屬,以避免日後產生糾紛例如:伴侶合資買房,約定房子過戶登記在誰的名下。
婚前協議可約定婚後生活費的支配方式,包括其中一方給另一方的零用錢,或者家用支出的分配方式;建議全職的家庭主婦或主夫,可以在協議中主張「家務有給制」,將家務勞動轉化為可計算的酬勞,為自己爭取應有的保障。
雙方還可以針對婚後生活進行一些基礎規範,例如:
• 姓氏問題:是否冠夫姓或冠妻姓,商議未來子女應從父姓還是從母姓。
• 居所安排:是否與公婆、岳父母同住,還是選擇自行居住。
• 家事分配:家中勞務如何分擔,雙方互助的比例等。
婚前協議書的內容只要雙方合意,並經書面約定後簽名,便具有法律效力;值得注意的是,協議中不能涉及離婚附帶條件或身分關係變動,否則該部分將視為無效,以下是一些無效的例子:
若婚前協議中涉及身分關係的變動,例如「只要對方有家暴行為,孩子的監護權就歸我」,這樣的約定不被法律所承認。
譬如「對方有外遇就離婚」或「生不出孩子就離婚」,此類以離婚為條件的內容是無效的。
婚前協議書的有效性並不取決於是否經過公證,只要雙方自願親自簽署,協議內容即具法律效力,公證的意義僅在於提供額外的保障,避免因違反公序良俗而導致部分內容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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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婚前協議書是一種對感情負責任的態度,在預防不安全感耗損感情之餘,還能透過法律保護彼此、讓婚後生活更加協調;對前進的方向有共識,才能走得更長遠,想了解更多婚前協議內容,請向專業律師諮詢,讓你們的愛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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