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是
離婚的三種方式中最簡便的一個,基本上就是電視上常看到的,兩人簽字離婚的概念,不過事實上雖然協議離婚較容易成立,但並不是真的只簽個字送出去就好,很多相關權益事先沒處理乾淨,等於沒把婚離乾淨,將來還要繼續糾纏搞訴訟。
什麼是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另一俗稱為「簽字離婚」,在法律上則稱之為「兩願離婚」,在
民法第1050條有規定,只要夫妻雙方及兩位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再到戶政事務所,兩人一起完成登記,
切記!要同時一起去登記!
離婚證人的條件
雖然民法對離婚證人沒特別的要求,不過實務上還是要年滿20歲身心健全的人,且完全能為自己行為負責的人,也就是不受他人監護之人。
這邊須特別注意,簽訂離婚證書時,最好是夫妻雙方與證人共四人同時在場一併簽字,透過「親自見證」了解雙方離婚是出自於自願,以免日後對方反悔時,能主張證人未「直接確認雙方離婚的真意」。
關於子女的問題
監護權
若有未成年子女,須好好協議監護權的歸屬,原則上應以孩子最佳利益為考量,雖然看起來只是跟誰住這麼單純,但簽定時有很多未規定也難以料想的細節,比如:若要將孩子送出國是否需要非監護權的一方同意?此時若有專業律師從旁協助,較能避免事後可能的爭議或官司。
探視權
依據
民法第1055條第二項規定,監護人「不能拒絕」孩子的父或母探視孩子,所以在離婚協議書上要明確約定探視的方式、頻率、多久、如何交接孩子…等等,若監護人違反約定,非監護人是能以「妨害子女利益」為理由,請法院重新審理「會面方式」,而只有經法院裁定後的探視權,才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扶養費
在法律上,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也要負擔未成年子女的養育費用,所以協議時必須將
扶養費的分擔比例或金額清楚載明。須特別注意的是雙方自行協議的扶養費,是不能直接申請「強制執行」,須透過法律途徑重新審理內容,經由法官判決後對方仍不履行,才能以判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關於夫妻的財產問題
贍養費
這裡講的贍養費跟法定上的「
贍養費」不同,這裡的贍養費是屬於「契約自由原則」,也就是屬於「雙方自行約定的契約」。若對方不履行,基本上是以「契約債務不履行」的名義,跟法律上的贍養費無關。
剩餘財產分配
離婚時,可以根據民法第1030-1條規定,以「婚後的財產」扣除「婚後的負債」後,較少者可以向對方要求「多出來的部分進行平分」;比如婚後財產扣除婚後負債後,A有100萬、B有20萬,差額是80萬,B可向A要求平分這80萬,也就是40萬元。
對外債務
夫妻常常會再辦信用卡或貸款時,做對方的「保證人」,因為這些合約上的債權關係,原則上不會受到離婚影響,所以在離婚協議書上,最好清楚約定這些債務的處裡方式與期限,以免日後發生為對方背債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