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前言:勞工離職的法律性質與爭議核心
勞工自請離職是憲法保障的工作權與契約自由的體現;
然而,在實務上,勞工提出離職後,常因預告期間、交接程序和工資結算等問題與雇主產生爭議。
本文將聚焦於「離職形成權」、「交接認定」以及「未交接就不給薪」等核心議題,釐清勞資雙方在勞動契約終止時的權利與義務,以促進順暢、合法的離職流程。
二、 離職形成權:勞工單方終止契約的法律效力
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的權利,在法律上被定性為「形成權」。
理解這一法律性質,是解決所有離職爭議的關鍵。
1. 離職的生效時點:意思表示到達主義
-形成權:勞工單方行使權利,即可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動,無須得到相對人(雇主)的同意或核准。
-法律效力:勞工提出離職的意思表示到達雇主時,即發生終止契約的效力。
無論是口頭、書面、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只要雇主知悉或可得而知,離職即已成立。
-公司程序:許多公司規定「需主管簽核」、「需完成離職單」或「需經人資批准」等程序。
-法律效力:這些程序僅為管理上需要,屬於契約終止後的附隨義務,並非離職生效的要件。
雇主不得以勞工未完成程序為由,主張離職無效或延後離職日。
2. 法定預告期間:勞工的告知義務
勞工終止不定期契約時,應依《勞基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提前預告雇主,以利雇主安排人力接替。
-勞工繼續工作年資:未滿三個月
法定預告期間:無須預告
-勞工繼續工作年資: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
法定預告期間:10日前預告
-勞工繼續工作年資:一年以上,未滿三年
法定預告期間:20日前預告
-勞工繼續工作年資:三年以上
法定預告期間:30日前預告
三、 交接認定與工資給付:法律的紅線
「未完成交接就不給薪」是實務上常見的違法行為,涉及勞工的交接義務與雇主的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1. 交接義務:附隨義務與損害賠償
•交接是附隨義務:勞工在離職生效後,有義務配合雇主辦理必要的業務、財產、文件等交接手續。
•交接與工資無關:交接義務的履行與否,不影響勞工在職期間已提供勞務所應得的工資給付權利。
•雇主救濟途徑:雇主若因勞工未盡交接義務而受有實際損害,應循民事訴訟程序,向勞工請求損害賠償。
2. 工資全額給付原則:雇主不得扣薪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此外,第26條更明確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違法行為:未交接就不給薪
法律依據: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全額給付)
法律後果:雇主將面臨主管機關的罰鍰,最高可達新臺幣100萬元 [5]。
-違法行為:預扣工資抵銷損害
法律依據:違反《勞基法》第26條(禁止預扣工資)
法律後果:雇主不得在未經勞工同意或法院判決前,單方面從工資中扣除所謂的「交接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未完成交接、未遵守預告期、或主張違約金)扣發勞工已提供勞務的工資。工資結算應在勞動契約終止時一次結清。
四、 實務應用與勞資雙贏的和諧建議
勞工離職是職場的常態,順暢的離職流程有助於維護企業形象與勞資關係。
•對勞工:應盡量遵守法定預告期間,並積極配合交接,展現專業態度,避免不必要的民事糾紛。
•對雇主:應尊重勞工的離職形成權,將重點放在優化交接流程的管理,而非試圖以無效的程序限制離職。
應確保工資按時全額給付,若有損害,應循合法途徑求償。
●結論:
勞工的離職權是受法律保障的基本權利,而雇主則有權利要求合理的預告與交接。
勞資雙方應在尊重法律規範的前提下,透過理性溝通與程序管理,確保離職過程的平穩過渡。
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實現勞資雙贏、和諧穩定的職場環境。
●參考資料
[1] 《勞動基準法》全文,中華民國勞動部。
[2] 勞動部政府製作《從徵才到解僱都不NG的新手雇主指南_綁約、限制離職時間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