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2項明定: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看似保護行政職權完整性的條文,實則帶著守舊的思想,建立於壓迫公務員言論自由權之上,此條法律與其他制度狼狽為奸,控制公務員深陷政府囹圄中不得脫身。
先論公務員是否具有言論自由權。若以保護行政權的意圖,禁止公務員以代表機關名義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以足保護行政權的目的。任意將言論自由限制擴張至公務員的私人言論中,不僅忽略公務員退去公權力外衣後仍為公民,亦恐違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9條及闡明應保障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及發表自由的權利,我國更已訂定兩公約施行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具有國內法律效力,公務員服務法對於言論自由違反人權的限制,應立即被檢討。
再論公務員若違反言論自由限制時可能面臨的狀況。該法條採用不確定法律概念,只要「長官」認為公務員有發表「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公務員即已違法,但這些構成要件要怎麼判斷呢?在進入行政法院之前,只要長官認為公務員違法,就是違法,連長官是誰都沒定義。後續,機關可配合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公務員懲戒法處罰公務員,輕則考乙、考丙、記過、休職或停職,重則免職失去工作。即使後續公務員進入行政救濟,公務員必須單獨面對冗長的司法程序,耗費大量的資源進行訴訟,然機關輕易的可聘用律師與公務員訴訟。即使判決機關敗訴,時間可能已過兩三年,機關屹立不搖,公務員已精疲力竭。
如果公務員服膺言論自由的箝制,拒絕透漏任何公務訊息,實則有礙公民理解政府機關的業務。公務員身為最理解業務內容、行政程序及行政法令者,自然對業務高度熟悉,當有其他公民私下詢問時,公務員與民眾的對話將形成公私部門的交流、政府與公民的互動及意見交換,對於公務員而言可能蒐集到民眾對於政策的意見及回饋,對於公民則可更加理解政府的業務內容。這樣交流的機會被公務員服務法對於言論自由的限制抹滅,公務員對於業務禁聲,政府之於公民仍為衙門深似海。
台鐵目前發生的狀況極為最佳的案例,
某內部員工爆料有關普悠瑪事故資料,其以私人名義於報章雜誌投書關於事故的真相,直指事故的原因並非司機個人,而有其他結構性因素的存在。該名員工以私人名義提出事故的真相,卻遭台鐵以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2項之言論自由限制開始查處,透過現行惡法干擾公務員的言論自由權與事故真相調查,後續可能進行懲處,試圖造成公務員的心理壓力而噤聲。台鐵,請別忘記,當初事故發生時,台鐵高層是如何說謊連篇,並將事故因素歸咎司機個人,但後續真相的出現都再再打腫台鐵的臉,現在事故真相調查報告尚未出爐,台鐵已開始打壓公務員的論自由,
此行徑顯示出其惡劣的守舊思想,「解決提出問題的人」,而這樣惡劣的行徑,公務員服務法就是制度幫凶。
公務員服務法的言論限制目的若於維護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則限制公務員不得任意代表機關發言即可,毋須將控制的魔爪伸進公務員的私人生活中。這種抑制不僅抹滅公務員的人性及妨礙公私部門交流,更有違人權及民主透明政府的發展。不適當、有違法之虞、不合時宜的法律應透過國會修法程序改變,唯有將法條修正,方能使公務員於職業限制中解放,保障公務員的言論自由,促進政府與公民的交流與發展。
--------------------------------2018.11.02 19:20更新
台鐵今日(2018.11.02)下午
發出聲明,不會懲處爆料的吹哨者。此舉又代表著台鐵又說謊再圓謊,前揭發給吹哨者的公文,已敘明請其提供資料供考績委員會「議處」,明眼人都知道,如果提供的資訊被台鐵認為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或是是不管提供什麼資訊早已計畫認定違法),
後續自然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進行懲處,這就是台鐵預計要做的事。
現在被立法委員及大眾關注以後,發出聲明說不會懲處,如果不會懲處的話,何不先利用內部溝通程序進行溝通即可,動用考績會不就是要進行懲處嗎?難道是要記功?這代表著台鐵又如當初ATP有無的認定一般,說詞反覆,自打嘴臉。此外,更凸顯公務人員服務法言論自由規範的荒謬,不僅構成要件不明確,可由主管隨意發動,更成為失能行政機關的遮羞布。整件事就是荒唐的行政機關加上荒唐的法律制度,所演出的一場鬧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