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什麼是 Vtuber? 又什麼是 Vtype、Vstreamer、Vsinger?而這些辭彙又跟虛擬偶像、虛擬網紅、虛擬歌手之間的聯繫是什麼?」
打從 Vtuber 文化進入臺灣之後,這些問題彷彿雨後春筍般不斷冒出,並且每隔一段時間就會再次掀起一波又一波的討論,正如同藝文圈時常在論戰的「什麼是藝術,而什麼又不是?」這樣的命題一般:它會不斷被重新談論,可能不會有結論,而且會不斷的有新的討論(與某種程度的新結論)。
本篇文並不是為了嘗試為了將 Vtuber 做一個完善的分類所撰寫,而是嘗試透過文獻爬梳與筆者自身的觀點重新論述:「談論 Vtuber 意義建構現場的挑戰與困境」,並非是一份合適的推廣文章請讀者謹慎閱讀。
談論「什麼是 Vtuber ?」的困難
宋:「我覺得相聲還是不要搞得太複雜比較好,否則就不算是相聲了。(後略)」
馮:「你說的不完全錯啦,觀眾看表演確實有權利批評這表演是好或是不好、喜歡或是不喜歡,但完全沒有必要去指稱別人的作品是不是相聲;只要我認為我說的是相聲,那麼我演的就是相聲」
宋:「有那麼便宜的嗎?」
馮:「我舉個例子,鄧麗君跟卡列拉斯都知道吧?他們都在唱歌。如果你硬是要以鄧麗君說那才是唱歌,那卡列拉斯就只能叫做『拼命地喊』;如果你硬是要以卡列拉斯說那才是唱歌,那鄧麗君就只能叫做『哀~嘆口氣』。所以只要他們心中認為他們都在唱歌,他們就是在唱歌」
--節錄與摘要於 2001 相聲瓦舍 東廠僅一位 段子二 宋少卿與馮翊綱部分台詞
看似戲謔的相聲段子卻一語道盡了現在 Vtuber 現場部分 Vtuber 與觀眾間的互動關係,從「推論一個演出者是否為 Vtuber,應是 Vtype、而非 Vtuber」再到「相對傳統的國族推論想像:這是臺灣Vtuber?這是日本Vtuber?」無數的命題與討論,植基於看似正規的分類架構下,然而回頭推敲這些討論的內容卻又發現「所以實質性的分野在哪裡呢?」,不過在面對到 Vtuber 如此年輕且不斷變動的新興文化這是必經的討論過程與隨之而來的現象。同時在為這些表演者進行分類的現場,往往表演者也會受到影響與一定程度的參與「分類建置的過程」,建構在其之上的良善討論本是好的、有益於整體生態系對於自我本體性、個體性的反思;然而,部分的討論可能因為流於表面、訴於情緒反而導致對於表演者乃至於整體的壓力與負面情緒,這反而是現在較為不樂觀的情勢。
在筆者的觀點來看,分類是必要的,這是我們對於指認未知實體的一種本能:為了使我們更加快速了解與猜測其可能的樣態,我們會將其分類成我們所已經認知的分類中。然而,僅在這樣的架構下,去宣稱他人的分類方式無效或是惡意批評是完全不必要的,這是自發性的為了幫助自我了解所產生的分類,與現今主流所思考的「分類」乃至於本體論的建構相比,尚缺乏了許多相對嚴謹的程序。
分類本身是政治的。並且分類本身所代表的是一種權力分配與賦權,其所建構的是「分類者」與「被分類者」之間的關係。於此,我借用臺灣美術史建構的思維,在廖新田過去曾提及:「藝術史,如同其它的歷史撰述,著實是一個我們的美學想望(像)下的實踐,一個意義的競技場,如同文化場域般為一『爭辯的空間』。」在我們嘗試將 Vtuber 嫁接在藝術史/美術史的建構方式下,我們也會發現現在對於「什麼是 Vtuber?」的激烈辯論,正是建構在一個「虛擬文化場域上面的爭辯空間」,而這個虛擬與非虛擬的界線正如目前 Vtuber 自身的不斷發展一般,越發的模糊。
回到 Vtuber 定義的問題,早在 2018 年在中文世界完稿的【虛擬偶像文化論】中就有明確指出數個關於 Vtuber 定義上的困難:「Vtuber 並不是一個固定的概念,其含義在文化活動的歷史中不斷變更調整以適應新情況。」並且在其進行 Vtuber 概念的綜整與爬梳時提出了現況:「當這兩種極端情況也被認做 VTuber 時,VTuber 概念的確定內涵已經幾近於無。之所以還有一個虛擬性的限制,無非是因為去掉這個僅剩的虛擬性,VTuber 名稱中的 virtual 也將不復存在,就只是單純的 YouTuber了。」
從中可以瞥見僅在絆愛開始活動到該文章完稿的僅僅兩年間, Vtuber 的內涵的游移劇烈,恰恰凸顯出了這個新興概念與其生態的有機性、另類性,時過今日 2022 年的當下 Vtuber 與其泛生態體系都在做不斷的自我突破,姑且不論日本,僅僅以臺灣為例: Vtuber 在公開場所露面的機會越來越多,在主流的傳播媒體中也開始認知到 Vtuber 做為一種新興的可行方案,像是公視小媒、虎妮;同時,從民間(產業界)開始回饋到政府(官)與學界,林務局與瀕臨絕種團的合作:將 Vtuber 純粹後設性的創作推進到與自然物種的鄰接;各式學校也開始在多媒體系列課程中,開始將 Vtuber 相關技術做為課程的一部分,甚者更有推出一系列的校園 Vtuber。過往所理解的「企業勢」、「社團勢」與「個人勢」的發展脈絡也開始有更多元的開展,官學的介入(甚至在時間軸的盤點,官學比社團勢更早的大量介入)也為臺灣的 vTuber 發展添上了一條獨特的支線劇情。
在臺灣的現況看到 Vtuber 的發展與嘗試,不斷消弭著過去所嘗試建構的「虛擬界線」,無論是後設性的「虛擬」設定或是純粹的「虛擬」場景都在一再再的展演內容推進中,與非虛擬的世界有更多的交互與鄰接;在這樣的現場我們又能如何去思考 Vtuber 的虛擬性與過往的差異?過去曾建立與歸納出的「通則」與現代不斷出現的新「個案」,正不斷的激盪 Vtuber 自身的主體性,如何同時「兼容並蓄」,但又能建構一個新的概念分野,是目前談論 Vtuber 現場最直接的難題。
Vtuber 意義建構的現場與下一步
2022年2月,創立 Vtuber 這個辭彙的代表人物–絆愛,進入無限期活動休止。
在文獻的爬梳上面,可以發現在臺灣目前數篇以 Vtuber 為名的論文在嘗試定義 Vtuber 的時候,常常將 Vtuber、虛擬偶像、虛擬網紅等辭彙進行疊合,在筆者的觀點中這麼做是不嚴謹的,縱然 vTuber 的意義已經經過多次的擴展,但是其與虛擬偶像等不同的辭彙之間仍有不同的差異。
在此我相對推崇在【新生代虛擬網紅內容呈現及角色設計對人氣之影響】一文中對於虛擬偶像等不同名詞的分類與定義方式,文中除了導入了在英文語境所使用的「Virtual influencer 虛擬影響者」這個更大層面的框架外,也針對 Vtuber、虛擬 UP 主、虛擬 KOL、虛擬主播以及虛擬偶像等不同的名詞進行概念的分野,算是少數在中文的學術文獻中對這些名詞進行基礎建構的研究。
「絆愛,既是創造者、受困者和改變者」–虛擬偶像文化論 中
在過去的「通則」面前,別被困住了。在此我又想再次借用美術史的建構的理論,廖新田曾言:「台灣美術研究的風潮帶動,應該不是一種自我設限,而是一種對過去集體與個體歷史經驗失衡的再均衡與再包容。」透過對於 Vtuber 意義建構與文化考究能夠讓我我們重新去再發現臺灣 Vtuber 內容產製的「在地性」,並且讓更多我們過去曾經遺失的與不曾看見的脈絡能在這個梳理中,重新被觀眾看見。
目前在 Vtuber 的研究上面,除了有許多論文資料正在產出,在中文區也有許多善心人士自發性的建立有資料庫收錄有 Vtuber 的基礎資訊與相關的成長紀錄,算是 Vtuber 文化研究中相當重要的基礎建設。而在研究文件中,日文世界也有許多針對 vTuber 文化進行詳細討論的文章,中文世界除了臺灣有數篇論文已經面世外,簡體中文的部份也有部分以虛擬偶像做為文化探討面向的文章可以拜讀;這些文獻無不都是對於嘗試進行 vTuber 的文化建構有相當的助益。
「在先天具有的虛構性之下,美術史便不應當是個單一版本的『唯一正確』記述內容,而應當是個多元發聲的包容取向。」–2005 廖瑾瑗,〈關於「台灣美術史」的建構〉
在 Vtuber 的研究中在我的思考中,它跟美術史的建構有很多有趣的重疊,所以我重新在思考 Vtuber 的歷史、文化觀的建構時,Vtuber 與藝術家其實有許多重合性:尤其是在意義上面,藝術家也時常對於自我定義的挑戰,甚至其分類所涉及的政治與其資源的重分配在目前的狀態下,是比 Vtuber 更直接且牽涉層面更廣的。
而我們在做觀看與思考的時候,並不需要對於他者的記載與分類有太多的排斥與反抗,尤其在 Vtuber 的文化中是創作者與觀眾形成的多元角色共同推進的,觀眾在 Vtuber 的文化中許多時後不僅僅只是純觀眾:同時也是內容的共同參與者以及新內容/評論的創建者(像是烤肉man),在這樣的多重參與下 Vtuber 文化史的陳述更會是多元並陳且俱備多重書寫脈絡的呈現,甚者我們或許也能想像在強力的政治技術介入以前 Vtuber 的根本定義可能只會持續遊走在各種虛擬之間。
最後,也留下一段新的命題給與對於嘗試建構 Vtuber 意義或論述而感到迷茫的你:
「我認爲,與其因「對消費和被收割的懼怕」,而一直在「太陽花運動或太陽花運動中的物件是不是藝術?」這個再怎麼有意義也只有私人策略性資本積累或藝術領域中的意義的問題性泥沼,或「概念性積累」和「程序問題」的永恆輪迴或無限遞延裡打轉,還不如務實、開放但有真正帶有創造力地去問「我們將這場運動或這場運動中的物件視或不視為藝術究竟要幹嘛,可以幹嘛?」或「我們將這場運動或這場運動中的物件視或不視為藝術究竟要帶出,可以帶出什麼?」的這個問題。」
–擷取自 2016 楊成瀚 (不)令人讚賞的靈光對象:數位獨體化時代的藝術研究
將這段話的概念與主體,從太陽花學運以及藝術轉換成:指稱一個創作者是否為「Vtuber」去進行思考:你去思考某個創作者是否為 vTuber,一直以來只是「概念性積累」和「程序問題」的永恆輪迴或無限遞延裡打轉,倘若要更務實的去探討 Vtuber 文化理論的建構,我們應該改更改命題為:「我們將某一位創作者視為 Vtuber 能夠做什麼?」或是「我們將某一位創作者不視為 Vtuber 能夠做什麼?」
從我的觀點來看:現在的討論部分確實流於「對消費和被收割的懼怕」,但事實上對於目前的狀態下 Vtuber 尚不會因為這樣的分類而造成「有影響力的政治影響跟資源重分配」,所以大家在討論與思考的時候其實可以更大膽且有創意的。
後記
這篇文章是我對於 Vtuber 概念思考的隨筆,可能有一些文法上或邏輯上的疏失也敬請指正,滿多 Vtuber 還有一些次文化的節目也時常在直播上面談論相關的概念與論述,可惜都缺少文字化的留存,所以我希望透過文字以及我的觀點,倘若能對某些人產生一點點的正面影響,那這些文字就很有價值。
我其實很推崇【虛擬偶像文化論】這系列文章,確實在 2018 年就對 Vtuber 的文化進行了相對有系統性的爬梳,算是要研究早期 Vtuber 文化的重要文獻;其實,事過境遷我也滿希望能夠延續這個脈絡嘗試建構【虛擬偶像文化新論】將 2018 以降乃至於臺灣 Vtuber 的在地性進行書寫,不過這還需要滿多時間的籌備我自己也沒有把握能夠寫得那樣的好。
最後如果你覺得寫的不錯,感謝你的不嫌棄,也希望能夠不吝賜教,建立友善的交流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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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