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越南工商部近期研擬離岸風電的示範計畫,丹麥開發商CIP以歐洲及台灣開發經驗提供政府建言。
CIP/ COP在越南市場的副總裁、也是La Gan專案執行長Stuart Livesey表示:「每個國家都有推動離岸風電發展的政策,但檢視成功推動的市場,其共通點就是在初始階段由政府提供躉購費率(Feed-in Tariff, FIT)。」
他舉例第一個架設離岸風電的歐洲國家丹麥(1991年),便是從政府提供躉購費率給兩個示範風場開始,然後才過渡到競價制度。德國也是採用躉購費率制度,來支持再生能源的發展。英國也依循類似的路徑,一開始開發的3.2GW享有躉購費率,然後在2015年轉換到價差合約(CfD)制度。
綜觀歐洲國家開發歷史,Stuart Livesey認為有兩件事越南應借鏡。一是在新興產業發展之初,政府須設計開創性的政策,並給投資人信心;尤其離岸風電產業的特性是高資本支出、高技術門檻。第二,越南應建立彈性的法規框架,法規很難一開始就一步到位,而應在給予投資人一定確定性的發展過程中,保持適應彈性。他也以台灣為例。台灣的離岸風電開發過程分三階段:第一階段示範和第二階段潛力場址,提供風場躉購費率;在進到第三階段區塊開發,引進競價制度跟CPPA。
目前工商部擬朝向由國營企業,如PVN, EVN來主導示範風場開發。Stuart Livesey表示透過國營企業跟有經驗的國際開發商合作,來取得先進技術、施工跟營運經驗,是最快速、風險與成本最低的方式。此外,與有信評的國際開發商合作,也有助於進入國際供應鏈以及取得融資,以及促進知識技術轉移到國內。他再以台灣為例,CIP在台灣與國營企業中鋼合作開發300MW中能風場,便是一個成功案例。
最後他強調,市場希望在2024年底看到示範風場政策以及電業法修法出爐,開放國際開發商參與,協助越南儘早建立第一座離岸風電示範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