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該休息多久呢〉?
🔍所稱「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依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 74 年 3 月 13 日(74)台內勞字第 285665 號函規定,係指該等勞工其自工作終止後至再工作前至少應有 12 小時之休息時間。
📌次查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 11 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於踐行同條第 3 項法定程序後,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 8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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