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在 FB 社團看到網友求助:家人請假 10 天,假期結束前被踢出 LINE 工作群組,詢問上班日也沒人回,這算「惡意資遣」嗎?
留言區通常會出現兩種聲音:一種是幫勞工打抱不平大罵公司無良老闆,另一種是叫勞工趕快去告。
但謹記:「不是踢出群組就算資遣,你確認公司的想法了嗎?」
這不是在幫雇主說話,因為還涉及了「終止契約的方式」。
▋(一)終止契約的關鍵:意思表示
➤終止契約必須「讓對方知道」:
•終止契約的表示:我們在【離職日是勞工定的:雇主不能片面舉手「准你提早走」】這篇文章談過,契約終止權為形成權,只要「通知到達對方」就有效力。但大前提是「要有『通知』」。勞動契約的終止,必須先有「意思表示」。而單純「踢出 LINE 群組」這種動作,在過往法院判決中,都不認為等同於「終止契約」的表示。
•勞方的自保手段:如果被踢出群組,心裡覺得「我一定是被開除了」,然後隔天就待在家裡不去上班,這很可能變成「對號入座」。萬一雇主在法院上辯稱:「我只是誤刪群組名單,沒打算開除,是他自己不來上班的」、「公司以為他自己不做了」。一個不小心,勞工就從受害者,變成了「連續曠職」或「自請離職」。
▋(二)確認行為真意:打破沈默,掌握主動權
雇主把人踢出群組,又不讀不回時,這是一場心理戰,更是勞工權益的捍衛戰。
➤勞工的行動:
•主動詢問並保留證據:好比案例中,網友主動詢問上班日,這是「還有繼續工作意願」的行動。
➤依約到工:哪怕群組被踢了,你還是要在原本該上班的時間出現在公司。至於連門禁卡都失效了?似乎可推論公司不願讓勞工繼續工作了,趕快寄出存證信函與申請勞工局調解。
▋(三)權益路線:確認僱傭關係與被迫資遣的抉擇
面對沈默的雇主,根據當事人的希望,有不同的路線。
➤如果你想留下來:對雇主「提出有繼續工作意願」的表示,繼而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這段期間雇主單方拒絕到班,也會衍生「受領勞務遲延」,而可繼續請求給付工資的權利。
➤如果你想拿錢走人:針對雇主這種拒絕受領勞務(不讓勞工上班)的行為,如果因此衍生出「扣薪」、「違法退保」、「其他各種違反勞動法令」的情況,可以通知雇主要求改善,以及視情節通知輕重,依《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5款、第 6 款有關規定,反過來主動要求雇主談資遣權益。
▋(四)法遵意識低落的觀察:
提問中提到「勞保晚了半個月投保」。這件事跟踢群組又冷處理一樣,都指向一個狀況:公司的法遵意識有待加強。
——— 後記
勞資關係的爭議,有一個類型是:「意圖不明」。
雇主以為踢掉群組就能把人趕走,省下資遣費,簡直莫名其妙;勞工以為被踢掉就是資遣了,乾脆在家睡覺,也顯得不夠慎重。
實務上這類「我被惡意資遣」的情境,有時會隨著「雇主有發通知嗎?」的問題,得到「沒有,但他把我踢出群組了」的答案。
而詢問勞工「那你隔天有去上班嗎?」之後,也很常得到一臉「他都踢掉我了,還去幹嘛?」的困惑。
謹記:魔鬼藏在細節裡。走到這一步了,不要吝於向雇主求證,乃至於向勞工局提出勞資調解申請。

最近在 FB 社團看到網友求助:家人請假 10 天,假期結束前被踢出 LINE 工作群組,詢問上班日也沒人回,這算「惡意資遣」嗎?
留言區通常會出現兩種聲音:一種是幫勞工打抱不平大罵公司無良老闆,另一種是叫勞工趕快去告。
但謹記:「不是踢出群組就算資遣,你確認公司的想法了嗎?」
這不是在幫雇主說話,因為還涉及了「終止契約的方式」。
▋(一)終止契約的關鍵:意思表示
➤終止契約必須「讓對方知道」:
•終止契約的表示:我們在【離職日是勞工定的:雇主不能片面舉手「准你提早走」】這篇文章談過,契約終止權為形成權,只要「通知到達對方」就有效力。但大前提是「要有『通知』」。勞動契約的終止,必須先有「意思表示」。而單純「踢出 LINE 群組」這種動作,在過往法院判決中,都不認為等同於「終止契約」的表示。
•勞方的自保手段:如果被踢出群組,心裡覺得「我一定是被開除了」,然後隔天就待在家裡不去上班,這很可能變成「對號入座」。萬一雇主在法院上辯稱:「我只是誤刪群組名單,沒打算開除,是他自己不來上班的」、「公司以為他自己不做了」。一個不小心,勞工就從受害者,變成了「連續曠職」或「自請離職」。
▋(二)確認行為真意:打破沈默,掌握主動權
雇主把人踢出群組,又不讀不回時,這是一場心理戰,更是勞工權益的捍衛戰。
➤勞工的行動:
•主動詢問並保留證據:好比案例中,網友主動詢問上班日,這是「還有繼續工作意願」的行動。
➤依約到工:哪怕群組被踢了,你還是要在原本該上班的時間出現在公司。至於連門禁卡都失效了?似乎可推論公司不願讓勞工繼續工作了,趕快寄出存證信函與申請勞工局調解。
▋(三)權益路線:確認僱傭關係與被迫資遣的抉擇
面對沈默的雇主,根據當事人的希望,有不同的路線。
➤如果你想留下來:對雇主「提出有繼續工作意願」的表示,繼而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這段期間雇主單方拒絕到班,也會衍生「受領勞務遲延」,而可繼續請求給付工資的權利。
➤如果你想拿錢走人:針對雇主這種拒絕受領勞務(不讓勞工上班)的行為,如果因此衍生出「扣薪」、「違法退保」、「其他各種違反勞動法令」的情況,可以通知雇主要求改善,以及視情節通知輕重,依《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5款、第 6 款有關規定,反過來主動要求雇主談資遣權益。
▋(四)法遵意識低落的觀察:
提問中提到「勞保晚了半個月投保」。這件事跟踢群組又冷處理一樣,都指向一個狀況:公司的法遵意識有待加強。
——— 後記
勞資關係的爭議,有一個類型是:「意圖不明」。
雇主以為踢掉群組就能把人趕走,省下資遣費,簡直莫名其妙;勞工以為被踢掉就是資遣了,乾脆在家睡覺,也顯得不夠慎重。
實務上這類「我被惡意資遣」的情境,有時會隨著「雇主有發通知嗎?」的問題,得到「沒有,但他把我踢出群組了」的答案。
而詢問勞工「那你隔天有去上班嗎?」之後,也很常得到一臉「他都踢掉我了,還去幹嘛?」的困惑。
謹記:魔鬼藏在細節裡。走到這一步了,不要吝於向雇主求證,乃至於向勞工局提出勞資調解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