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Threads 上看到一則討論,點出了眾多餐飲業 PT 的困惑:是不是只要連上六天班,就要算休息日加班?為什麼公司回應說「跨週不算連六」?
這個疑問,常常讓期待休息日加班費的打工族,看著法條懷疑人生。
留言區仍然不少人在扯「餐飲業要看變形工時」、「跨週也要算」,但遺憾的是,大半資訊仍然是錯的。要把這個疑問弄清楚,得先破除兩個常見的誤區。
▋(一)PT 其實跟變形工時「形同陌路」
很多人覺得,餐飲業既然是適用四週變形工時的行業別,那店裡的 PT 當然也適用。但勞動部在108年發布的勞動條3字第 1080130988 號函裡,其實講得很白:
➤原則不適用:勞動部始終認為,「部分工時勞工」(實務多俗稱兼職、PT、打工族,也就是「上班時數、日數不固定」的勞工)的工作時間,相較於全時工作勞工(也就是俗稱的全職)已有相當程度縮減。所以他們「並不適用」勞基法的變形工時制度,這個說法,早在103年就已確立。
➤例外適用:後來勞動部在108年重新檢討,如果部分工時勞工的「上班模式」真的跟「依行事曆」一模一樣,不讓他適用反而會造成公司工時制度分裂,所以例外開放「比照行事曆」的人採取「限定版變形」;其餘的變形工時仍然「完全不適用」。
➤實務適用結果:這代表雇主不能拿那套「把工時、休假挪來挪去」的複雜規則,套在 PT 身上。PT 的排班邏輯,就是回歸到最基本的「一例一休」。
▋(二)休息日權益:法條論的是「週期」,而不是「連續上班日數」
「一例一休」最讓一般打工族意想不到的,就是它不討論「你連續上了幾天班」,而是在算「這 7 天內,你有沒有休到兩天假」。
➤休息日的給予:依據《勞基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7日應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與休息日。這就是我們俗稱的一例一休。故「休息日加班」其實是指「該放的休息日跑出來上班」。
➤「每7日」的「週期」:勞基法的「每7日」,其實並不是等於「週一到週日」,雇主仍然可以訂立不同的起迄。但訂好之後,週期與週期間就是「依照日曆天一路數過去」,且「循環不間斷」。
➤「連上6天」卻「不算加班」的可能性:
只要雇主真的確保「每7日有一例一休」,是有可能「跨週期連續工作6天」,卻不會產生加班費。例如:
•週期A(本週)星期一、二放假兩天,星期三至日連續工作五天。
•週期B(次週)星期一再工作一天,星期二、三放假兩天。接著星期四至日連續工作四天。
•結果:勞工真的「連上6天班」,但「沒有違法連續工作7天」,也放完了該放的休假天數。所以「沒有加班問題」。
➤案例解析:釐清休息日加班的規則後,該做的是...?
•公司給勞工的回應「跨週沒有算連6」。雖然不知道「原話」是什麼。但如果勞工關心的是「休息日」加班費。那就必須確認區間起迄後,去釐清週期內該有的一例一休,到底有沒有不夠。
•雖然勞工自己以「週一至週日」呈現,乍看之下「第二週」真的只放一天假。似乎有加班問題。但如果公司的週期起迄跟勞工認知不同(例如是從週日起算至下週一),會不會檢視後發現,其實每個「週期內」,真的都有一例一休?這就有待公司HR說明了。
——— 後記
「變形工時」,在勞動部的相關「解釋令」或者「宣導手冊」常把他稱為「彈性工時」。指涉的是同一種東西。
連續上班六天當然很累,但「累不累」跟「有沒有加班費」,在法律上可能要分開討論。
雇主只要固定好週期「起訖」,並確保每 7 天內都有滿足「一例一休」,只要沒超過單日工時上限,且沒有連續工作超過 6 天(上到第7天),雇主確實可以不用發給休息日加班費。
麻煩的是,這套遊戲規則純翻法條,還真的看不出來。他需要透過施行細則對於週期的規範,以及法律解釋才能「推演」出來。
(有讀者朋友反應,還是不太確定所謂跨週六天,休假天數又夠是什麼狀況?
115.3.21補充排班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