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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ㄐ本知識大補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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ㄐㄐ護法用淺顯易懂的文字為你講解基本法律概念,適合沒學過法律或初學法律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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ㄐㄐ
這篇文章詳細解讀憲法法庭近日對死刑的判決,並以簡單易懂的文字翻譯大法官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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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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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用了通俗語句解讀判決普及法律常識,甚為欽佩。我想說的是:死刑合憲就是合憲,違憲就是違憲,中間沒有模糊地帶。憲法法庭講了許多要求,其實都是死刑案件在偵審中應該遵守的事項,倘若有所違背,這是法院所作「判決」違背法令構成上訴或非常上訴的事由,和「死刑」本身是否違憲要分別以觀,不可混為一談。死刑是剝奪生存權的刑罰,已經超過了憲法第23條只允許「限制」的規定,在憲法上恐怕是站不住腳的。即使死刑「判決」符合在偵審中應該嚴格遵守的各該事項,其所判處的「死刑」本身仍然有違憲的疑慮。關於這一點,原案聲請人已有明確指摘(見判決理由段號5及王信福等1110701聲請書第26頁),判決理由段號63及65既然也認為死刑是「剝奪」被告生命的極刑,卻對於為什麼不認為違背憲法第23條(即超過了「限制」的程度)的理由,毫無隻字說明,究竟是未便擴張解釋難以說明?或者是閃避不答?致使違憲疑慮仍然存在,令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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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者
2024/09/24
度樸 感謝你的回覆!這則憲法判決中確實沒有正面回應死刑是否合憲,也沒有處理到關於生命權「剝奪」的問題,我的感覺就是打安全牌把衝突降到最低。死刑除了涉及具體的利益衡量以外,也涉及抽象層面的價值判斷,例如對刑罰目的的期待、社會共同體的想像、對人性尊嚴的描繪等等,這些我本來也期待在憲法判決中看到,可惜行文直接偏重於如何進行限縮,也幾乎只是彙整既有的見解而沒有新意,看來這個議題要有所突破還要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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ㄐㄐ
為何黃子佼可以花120萬元+悔過書消災?不是法官的鍋!帶你了解檢察官的利器:緩起訴制度,以及其未盡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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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種寫法會讓所有人以為今天黃子佼被緩起訴都是檢察官的問題,只要起訴黃就可以得到更重的逞罰。但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規定,持有兒少性私密影像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至30萬元罰金。而且這是2023年一月才修過的法律。兩年以下的輕罪你要檢察官怎麼辦? 真的起訴後,相關訴訟爭點就一定對黃不利嗎? 如果你是法律背景,要不要解釋一下檢察官的難處,以及為什麼去年修法39條被這樣處理? 用這個例子說明緩起訴的問題,會不會太膚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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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者
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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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_malamute |凱文-馬拉穆 另外,顯然你和我有不一樣的意見,我不知道這樣理解你的意思是否正確:因為法定刑太輕,而且起訴後未必對檢方有利,所以檢方運用緩起訴自行科予比法定刑更重的處分(至少120萬元是遠超過併科罰金的法定刑),這是檢方不得已的權宜之計。如果是的話,確實是我們理解問題的角度不同,我是從制度原初的設計回應迷思,你是從實務經驗出發,由於我是大學生還沒有實務經驗,只有學院內的知識,也難免膚淺,感謝你提供一個不同的觀點供我們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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