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用了通俗語句解讀判決普及法律常識,甚為欽佩。我想說的是:死刑合憲就是合憲,違憲就是違憲,中間沒有模糊地帶。憲法法庭講了許多要求,其實都是死刑案件在偵審中應該遵守的事項,倘若有所違背,這是法院所作「判決」違背法令構成上訴或非常上訴的事由,和「死刑」本身是否違憲要分別以觀,不可混為一談。死刑是剝奪生存權的刑罰,已經超過了憲法第23條只允許「限制」的規定,在憲法上恐怕是站不住腳的。即使死刑「判決」符合在偵審中應該嚴格遵守的各該事項,其所判處的「死刑」本身仍然有違憲的疑慮。關於這一點,原案聲請人已有明確指摘(見判決理由段號5及王信福等1110701聲請書第26頁),判決理由段號63及65既然也認為死刑是「剝奪」被告生命的極刑,卻對於為什麼不認為違背憲法第23條(即超過了「限制」的程度)的理由,毫無隻字說明,究竟是未便擴張解釋難以說明?或者是閃避不答?致使違憲疑慮仍然存在,令人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