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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ㄐㄐ,剛從法律系畢業,興趣是刑事法與刑事政策,現在正在準備司律和重考法研所。
與你分享時事觀點、補給法學知識。 (重質不重量,佛系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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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詳細解讀憲法法庭近日對死刑的判決,並以簡單易懂的文字翻譯大法官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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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用了通俗語句解讀判決普及法律常識,甚為欽佩。我想說的是:死刑合憲就是合憲,違憲就是違憲,中間沒有模糊地帶。憲法法庭講了許多要求,其實都是死刑案件在偵審中應該遵守的事項,倘若有所違背,這是法院所作「判決」違背法令構成上訴或非常上訴的事由,和「死刑」本身是否違憲要分別以觀,不可混為一談。死刑是剝奪生存權的刑罰,已經超過了憲法第23條只允許「限制」的規定,在憲法上恐怕是站不住腳的。即使死刑「判決」符合在偵審中應該嚴格遵守的各該事項,其所判處的「死刑」本身仍然有違憲的疑慮。關於這一點,原案聲請人已有明確指摘(見判決理由段號5及王信福等1110701聲請書第26頁),判決理由段號63及65既然也認為死刑是「剝奪」被告生命的極刑,卻對於為什麼不認為違背憲法第23條(即超過了「限制」的程度)的理由,毫無隻字說明,究竟是未便擴張解釋難以說明?或者是閃避不答?致使違憲疑慮仍然存在,令人遺憾。
為何黃子佼可以花120萬元+悔過書消災?不是法官的鍋!帶你了解檢察官的利器:緩起訴制度,以及其未盡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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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種寫法會讓所有人以為今天黃子佼被緩起訴都是檢察官的問題,只要起訴黃就可以得到更重的逞罰。但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規定,持有兒少性私密影像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至30萬元罰金。而且這是2023年一月才修過的法律。兩年以下的輕罪你要檢察官怎麼辦? 真的起訴後,相關訴訟爭點就一定對黃不利嗎? 如果你是法律背景,要不要解釋一下檢察官的難處,以及為什麼去年修法39條被這樣處理? 用這個例子說明緩起訴的問題,會不會太膚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