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適合未學過法律者或法律初學者閱讀】
這幾天,藝人黃子佼因為被查獲持有兒少性影像而被檢方調查,鬧得沸沸揚揚。經檢方調查後,獲得了緩起訴處分,以繳交給國庫120萬元以及1200字悔過書作為代價脫身,讓人民質疑是否罰得太輕。
不過嚴格來說,依照我國法律的制度,這120萬元並不是罰金,也完全不是恐龍法官的鍋,這個處分到底怎麼做出來的?讓我們從緩起訴制度談起。
刑事訴訟的進行大致分為兩個階段,前面是檢察官的偵查階段,後面是法院的審判階段。
一般來說,檢察官在知道有犯罪嫌疑的時候,就要開始進行偵查,而偵查結束後,如果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就應該要交給法院審理,由法院認定是否有罪以及應該科予什麼刑罰。相對地,如果檢察官認為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犯罪,就不應該起訴,還給被告自由,不要打擾人家。
不過,如果檢察官只有「起訴」或「不起訴」兩種選擇,可能在某些時候會很為難:被告確實有犯罪,但又沒有嚴重到要麻煩法院跑一次審理流程並判刑(法院真的很忙的),就可以選擇自己處理了結這個案子。作為兩種極端手段的折衷方案,就是緩起訴制度的由來。
簡單來說,如果某件案子幾乎可以確定被告有犯罪,而且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下的輕罪,檢察官就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要緩起訴。
所謂的緩起訴,可以理解成是附一定條件的不起訴,被告只要付出某些代價,檢察官就可以讓案子終結在偵查階段,不會送到法院審理。這些條件包含但不限於,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損害賠償、向公庫繳錢等等。
而緩起訴有兩個重要的期間,分別是負擔期間和緩起訴期間。負擔期間的意思就是,被告應該在這個期間內完成檢察官開的條件;緩起訴期間則是這段時間內都不可以再壞壞,撐過緩起訴期間而沒有被撤銷,這個案子原則上就不能再起訴。
在黃子佼的這個案子裡,他必須負擔的條件就是繳給國庫120萬元,並且立悔過書,負擔期間就是3個月,也就是必須在3個月內完成這些條件。另外,他的緩起訴期間是2年,如果這2年內沒有再出事,就可以確定這個案子不會再被起訴。
看了一些新聞報導以及民意代表的炮轟,許多人認為「花錢消災」是法官判得太輕,或者是這條罪名的刑度太輕所致。經過以上緩起訴制度的說明,我們可以發現這樣的說法並不是很精確。
由於黃子佼受到的是緩起訴處分,我們可以得知,這個決定完全沒有法官經手,所以並不是法官判得太輕的問題,需要還給法官一個公道阿XD
其次,這筆120萬的金錢,說是罰金也不太精確。因為罰金是刑罰,只有法官才有權力判刑,檢察官並沒有享有這個權力,比較精確地說是為了不要被起訴而和檢察官進行交換條件,而且緩起訴反而是確定被告不會受到刑罰。看在人們眼裡可能沒有差別,都是繳錢給國家,但它在制度上的意義是不一樣的。
因此,真要說代價太輕的話,是檢察官的問題比較大。畢竟這個緩起訴的決定是檢察官依照職權自己作成的,要付出什麼代價也是由檢察官自行衡量。
如果不樂見緩起訴「花錢消災」的結果,修法把法定刑修得更重並不能直接解決這個問題,而是應該檢討檢察官是否有濫用職權、緩起訴裁量的標準是否不夠明確,才是根本之道。
不只是在這個案件,其實緩起訴制度在2002年增訂以後,就常常被法律界的學者批評。雖然這個制度立意良善,想要為法院減輕案件量的負擔,但也同時有很多疑慮,例如本案就是值得懷疑檢察官的裁量權是否被濫用。
再加上可以作成緩起訴處分的案件範圍非常廣,只要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下的罪都可以為之,這幾乎包含了大部分的罪名,檢察官可以上下其手的空間,可以說是非常大。因此把本罪修法到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似乎是可以解決這個問題的,但是否有必要為此大肆修法,非常值得商榷。
此外,緩起訴制度也有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的疑慮,畢竟這是在未經法院審理之下,確定被告有罪。被告有可能是無罪的,但為了不想一直跑法院、被漫長的訴訟過程折磨,還可能不會獲得有利的判決,而選擇在檢察官面前妥協。
總之,緩起訴制度仍然有很多未盡之處,這次的案件可以算是其中一個警訊,只不過大眾在媒體(胡亂地)大肆報導下,問題的焦點就被模糊了,有點可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