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含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共 2 篇內容
全部內容
發佈日期由新至舊
─────────────────────────────── CH1 稅捐稽徵法入門 稅捐稽徵法是程序法。 稅捐稽徵法優於實體法。 (1) 差別 程序法:與稅額無關之項目,例如期限、分期繳納。 實體法:與稅額有關之項目,例如主體、稅率、免稅項目。 (2) 適用
Thumbnail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刑事訴訟法第 370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即學理上所稱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旨在確保被告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之人,不致因其正當行使上訴權利以循求救濟,反而經上訴審法院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所處之刑,俾落實憲法所揭櫫訴訟權
Thumbn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