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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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日本「借地借家法」,與臺灣《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進行比較,解析日本法律如何保障租客權益,包含適用範圍、普通借家與定期借家契約的區別、租金調整的嚴格規定、出租物修繕義務的歸屬,以及保證公司的存在與功能。透過對比臺日租賃市場的差異,揭示了租賃法律對房價、租賃生態以及民眾購屋觀念的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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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一節 通則(§765~77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69條(不動產所有權之一般取得時效)(98.01.23修正公布)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一節 通則(§765~77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70條(不動產所有權之特別取得時效)98.01.23修正公布)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二節 不動產所有權(§773~800之1) 立法沿革︰ 98.01.23增訂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800條之1(不動產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準用)(99.02.03修正公布) 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