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800條之1(不動產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準用)(99.02.03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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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二節 不動產所有權(§773~800之1)

立法沿革︰

98.01.23增訂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800條之1(不動產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準用)(99.02.03修正公布)

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

理由:

配合新增第四章之一「農育權」及修正第五章章名「不動產役權」與條文,而修正本條。

【原條文】(不動產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準用)(98.01.23增訂公布)

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地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調和相鄰關係之利用與衝突,第774條至前條相鄰關係規定不僅規範相鄰土地所有人間,即地上權人、地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間,亦宜準用,爰增訂本條規定,以符民法規範相鄰關係之宗旨,並期立法之精簡。至於建築物所有人為土地之利用人,當然有本條之適用,不待明文。又本條所謂「準用」,係指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始得準用,故何種情形可以準用,應依具體個案分別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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