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際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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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律師買書送給別人,特別是買同本書買很多本,報帳時不是算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8條的書報雜誌,應該算是第25條的交際費: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餽贈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收據為憑。
用餐發票打統編抵稅,要留意稅務風險與交際費限額。交際費認列的三個重點:與業務相關、依規定取得憑證、不超過限額。另外,交際費只能入帳並且申報營所稅,交際費是不得扣抵營業稅的。最後特別提醒,不要蒐集與業務無關的用餐發票來報銷抵稅,虛列費用的稅務風險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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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營利事業可能會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如果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便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去旅遊。 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到底屬於一般的交際費或是應列報經銷商或客戶之所得,一直是讓許多公司財會人員頭痛的問題。 下面我們將幫大家整理財政部解釋函令的規定,讓大家一次搞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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