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R的用意用以補償作者因公共圖書館提供其作品予公眾借閱而承受的潛在損失,言下之意就是因為著作物進入公共圖書館時,因為每次的借閱行為即會對出版市場產生傷害,這個傷害就是銷售利潤的損失。
這就好像以前流行的租書店,租書店出租的書不是買來的,而是買授權,不然,一本書在租書店流通N次,老闆賺飽了,作者和出版社就哭慘了!
著作物形式上可能具備某種共有財的角色,臺灣有「法定送存」,法定送存指依據《圖書館法》規定,國內所有出版品應送存乙份至國家圖書館,國家圖書館可以依法徵集典藏國內所有出版品。
已經被國圖剝削一次當公共財了(沒收到錢),還要被所有的公共圖書館集體再剝削一次(收到微薄的收入,版稅率會被打很高的折扣),作者情何以堪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