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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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三章 地上權\第二節 區分地上權(§841之1~841之6)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41條之1(區分地上權之定義)(99.02.03增訂公布) 稱區分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 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三章 地上權\第二節 區分地上權(§841之1~841之6)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41條之2(使用收益之權益限制)(99.02.03增訂公布) Ⅰ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三章 地上權\第二節 區分地上權(§841之1~841之6)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41條之3(區分地上權期間之第三人權益)(99.02.03增訂公布) 法院依第八百四十條第四項定區分地上權之期間,足以影響第三人之權利者,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三章 地上權\第二節 區分地上權(§841之1~841之6)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41條之4(第三人之權益補償)(99.02.03增訂公布) 區分地上權依第八百四十條規定,以時價補償或延長期間,足以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時,應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三章 地上權\第二節 區分地上權(§841之1~841之6)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41條之5(權利行使之設定)(99.02.03增訂公布) 同一土地有區分地上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三章 地上權\第二節 區分地上權(§841之1~841之6)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41條之6(普通地上權之準用)(99.02.03增訂公布) 區分地上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普通地上權之規定。 理由: 一、本條